目前名股實債在銀監體系稱謂是“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2017年更新的《G06理財業務月度統計表》報表中定義為“投資方在將資金以股權投資方式進行投資之前,與資金需求方簽署一個股權回購協議,雙方約定在規定期間內,由資金的使用方承諾按照一定的溢價比例,全額將權益投資者持有的股權全部回購的結構性股權融資安排”。
這一定義并不完美,實操中容易產生分歧。比如回購協議可能未必是直接交易對手,從金融視角分析案例可以看出,資金的需求方也可能囊括了第三方,比如項目公司大股東、關聯企業、上下游企業等。此外,有的案例是用對賭協議替代回購協議。
中基協在2017年2月13日發布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第4號-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中,對名股實債進行了詳細定義: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明股實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