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通道,去杠桿,引導資金脫虛向實是央行重要責任。從2017年將表外理財納入MPA考核,到最近牽頭發文,出臺《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無不體現對通道業務的嚴控思路。從《指導意見》(送審稿)可以看出,限制資產管理計劃的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投資,就包括以債權融資為目的的各類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
只有具備評估和管控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信用風險能力的金融機構才可以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也就是常說的主動管理,而大規模被動管理的通道業務將會受阻。
但是非標債權的定義基本沿襲銀監會8號文的定義,其中“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只是目前資管計劃名股實債模式中一種,而且實際操作中已經不常見,即便是回購,也不一定是基于同一份合同,可能是對上層資管計劃的份額進行回購。所以筆者認為央行起草的《指導意見》即便實施,如果不對“非標”的定義進行延伸,反而會刺激更多的“名股實債”模式以規避對資管計劃投非標的限制。
文章授權轉載:成于微言 作者:劉誠燃、湯春梅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明股實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