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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6
4、國有企業改革時,依法保障企業的土地權益和保護土地的資產效益。依據《關于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433號)規定,(1)國有企業改革時,可按規定自主選擇土地資產處置方式,鼓勵以貨幣、資本、股本等多種形態綜合實現土地資產價值。(2)進一步明確國家作價出資(入股)和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的收益。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期內可依法轉讓、作價出資、租賃或抵押,改變用途的應補繳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讓金差價;以授權經菅方式處置的,土地使用枚在使用年期內、依法作價出資(入股)、租賃,或在集團公司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之間轉讓,但改變用途或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補繳主地出讓金。(3)為輕企業負擔,國有企業在改革前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革后的企業用地符合《劃撥供地項目目錄》的,可仍以劃撥方式使用。國有和集體企業兼并國有企業涉及的土地,不屬于劃撥供地范圍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也可在一定年限內維持劃撥使用。(4)國有企業因鋪設地上、地下管線等需要通過集體土地或其他單位、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可以通過設定土地他項權利的方式,保證企業正常生產運營。只對因行使特定的土地他項權利而對土地所者、使用者造成的損失給予相應補償。(5)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非上市國有企業可將其原使用的劃撥土地通過土地交易場所轉讓變現,也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購儲備或優先安排租賃、出讓,土地收益設立專戶,專項用于企業增資減債和結構調整。在規劃許可的前提下,允許非上市國有企業在其原用地范圍內自行提高土地利用率。(6)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與股票配售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將原使用的劃撥土地作價后注入企業,作為國有資本,用于認購配售的,股票。(7)國有企業與外資進行合資、合作,凡以出讓、租賃、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主地使用權的,不再另行繳納場地使用費;凡符合《劃撥供地項目目錄》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按劃撥方式用地。
5、國有企業破產時,其原使用的劃撥土地出讓金優先用于職工安置。依據《關于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433號)規定,國有企業破產時,其原使用的劃撥土地可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出讓,變現資金設立專戶,優先用于職工安置。已設立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資產專戶的城市,破產企業劃撥土地出讓收益可全部納入專戶,按規定統一用于城市內破產企業職工安置。依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主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國家主地管理局令1998年第8號)規定,破產企業屬國務院確定的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范圍內的國有工業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首先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破產企業將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的,抵押權實現時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所得也應首先用于安置破產企業職工。
6、對廠辦大集體使用的行政劃撥土地給予政支持!秶鴦赵恨k公廳關于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2011〕18號)規定,廠辦大集體使用“國有企業的行政劃撥土地,經所在-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將土地使用權與主辦國有企業分割后確定給廠辦大集體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條件的,應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主地出讓收益可用于安置職。
(三)社會保障方面。
社會保障方面,重點是為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涉及到的人員安置、社會保障等問題提供政策依據,為廣大國有企業職工送去“雨中傘”、“雪中炭”。目前已出臺的政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建立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二是企業改制、兼并重組過程中職工安置的具體政策措施。主要內容包括:
1、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依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規定,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劃清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及個人的責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
2、著力解決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障。依據《關于妥善解決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等醫療保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0〕52號)規定,要求各地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將未參保的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納入當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同時,統籌解決包括關閉破產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等在內的其他各類城鎮人員醫療保障間。
3、國有企業實施改制前,原企業應當與投資者就職工安置費用、勞動關系接續等問題明確相關責任,并制訂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企業方可實施改制。依據《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要求,(1)國有企業實施改制前,原企業應當與投資者就職工安置費用、勞動關系接續等問題明確相關責任,并制訂職工安置方案。(2)企業改制時,對經確認的拖欠職工的工資、集資款、醫療費和挪用的職工住房公積金以及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原則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關系,并按時為職工足額交納各種社會保險費。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