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產權保護方面。
1、為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及財務狀況,科學評價和規范考核企業經營績效,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可以進行清產核資,重新核定企業實際占用的國有資本金數額。依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資委令2003年第1號)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請清產核資:(1)企業分立、合并、重組、改制、撤銷等經濟行為涉及資產或產權結構重大變動情況的。(2)企業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式發生重要變化情況的。(3)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特定經濟行為必須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
2、符合條件的資產處置行為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依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2005年第12號)規定,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1)經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2)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3、國有全資企業可以依據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確定原股東增資、減資的股權比例。依據《關于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4〕95號)規定,國有全資企業發生原股東增資、減資,經全體股東同意,可依據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準確定股權比例。
(六)簡政放權方面。
取消下放部分審批事項,簡化國有企業兼并重組審批程序。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規定:(1)取消下放部分審批事項。取消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事前審核,強化事后問責。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購買、出售、置換行為審批(構成借殼上市的除外)。對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義務豁免的部分情形,取消審批。地方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下放地方政府審批。(2)簡化審批程序。優化企業兼并重組相關審批流程,推行并聯式審批,避免互為前置條件。實行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分類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兼并重組實行快速審核或豁免審核。簡化海外并購的外匯管理,改革外匯登記要求,進一步促進投資便利化。優化國內企業境外收購的事前信息報告確認程序,加快辦理相關核準手續。提高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效率“企業兼并重組涉及的生產許可、工商登記、資產權屬證明等變更手續,從簡限時辦理。
二、地方的探索和創新
在地方政府出臺的政策文件中,有許多體現地方特色和基層率先的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減輕企業改革成本負擔。
山東、重慶等省(市)關于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的意見提出,集中部分股份轉讓收益和國有資本經營收益,設立國有企業改革穩定發展基金,專項用于必需的改革成本。建立國有資本多渠道籌集投入機制,對企業承擔的政府指令性建設項目,由政府協調解決項目資本金。建立穩定可靠、補償合理的企業公共服務支出補償機制,確保企業的政策性虧損由政府合理補償。福建省《關于加快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省屬企業實施關閉、解散、清算等改革,主體不存在的,其按現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預留的離退休人員費用,企業沒有能力預留的,可從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中按計劃分年預留。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省屬企業,改制后國有資本不控股或全部退出但仍持續經營的,可不預留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省屬企業之間重組合并的,原單位參保人員(含離退休人員)合并轉移到新組建公司時,按原參保方式由新組建的公司接續保險關系·
(二)建立國有企業資本市場化補充機制。
重慶市《關于進一步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的意見》提出,除企業利潤追加投資、股票上市融資和社會創業投資增加企業股本外,探索由政府設立股權引導母基金,引導國有資本、保險資金、社保資金、銀行資金、私募股權基金、外資私募基金等各類資本參與,形成若干股權投資基金,通過市場化運作,持續不斷地補充企業資本金。
(三)落實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有關政策。
福建省《關于加快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國有企業之間改制重組后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屬變更手續,只要用地性質不改變,直接辦理變更手續。
(四)建立公益性項目補償機制。
湖北等省(市)提出,因企制宜,一企一策,建立公益性項目補償機制。對公益性及準公益性項目采取單獨核算、單個項目平衡,以及項目整體打包、綜合平衡等方法,由承擔項目的省出資企業與項目所在地的政府及相關部門算好項目平衡賬,通過資產劃轉、資本金注入、特許經營權授予、稅費減免、財政貼息、預算彌補等多種手段整合集約資源,保證省出資企業能夠順利回收投資并獲取適當回報,實現持續健康發展。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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