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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持股激勵
2018-12-11
2016年8月,國務院國資委印發《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下稱“《試點意見》”)的通知,要求“從中央企業所屬子企業中選擇10戶企業,開展首批試點”。迄今,首批10家員工持股試點企業(下稱“試點企業”)已經上路運行超過一年,《試點意見》要求“2018年年底進行階段性總結”,試點成果和經驗也將在其他國企復制和推廣。
試點總結
試點企業是國企員工持股的排頭兵,經過試點企業驗證的好經驗和做法可以推廣到其他國企,避免員工持股走彎路、走老路、走死路。根據試點結果,以下經驗應該會得到迅速推廣:
1、人才資本和技術要素貢獻占比較高的科技型國企非常適合開展員工持股
員工持股不是適合所有的國企,國企健全激勵約束機制也不是只有員工持股一條路,從試點效果來看,人才資本和技術要素貢獻占比較高的科技型國企,即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科技服務型企業非常適合開展員工持股。
2、員工持股“增量引入”沒商量
試點企業全部采用“增量引入,利益綁定”的方式實施員工持股,包括增資擴股和出資新設,這意味著通過股權轉讓實施員工持股的“存量引入”方式已經漸行漸遠。
3、員工持股要推動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
員工持股從兩方面影響企業轉換經營機制:一是員工持股平臺作為企業股東依法、依章程進入企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推動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二是員工入股后實現與企業的利益捆綁和風險共擔,建立健全長期、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從試點效果來看,員工拿出真金白銀入股后,后者的效果立竿見影。但是,大部分試點企業公司治理結構有待于進一步完善,距離真正落實董事會的決策中心、監事會的監督功能、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等目標還有很大差距。
4、通過有限合伙企業持股將成為員工持股主流方式
試點企業大都采用有限合伙企業進行員工持股。有限合伙企業持股平臺通常由企業高管或其組建的公司擔任普通合伙人和執行事務合伙人,持股員工擔任有限合伙人。根據《合伙企業法》,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利益分配、入伙、退伙等事項由合伙協議來規范,通過有限合伙企業持股更為靈活;持股員工作為有限合伙人,不享有執行合伙事務的權利,企業高管或其組建的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實際決定持股平臺的決策事項,便于持股平臺的管理。此外,有限合伙企業可以避免雙重納稅,具有稅負低的優點。因此,通過有限合伙企業持股將成為員工持股主流方式。
5、核心骨干員工持股取代了全員持股
試點企業均沒有實施全員持股,持股員工范圍僅限于核心骨干員工,這既是企業激勵真正人才的現實需要,更是《試點意見》對員工入股條件的要求。此外,下屬子公司員工是否有資格參與母公司員工持股,相關政策需要進一步明確。
6、員工持股比例有高有低
試點企業員工持股比例有高有低,一般結合企業規模、行業特點、企業發展階段、員工出資能力等因素確定。從建立企業激勵約束機制的角度來看,員工持股比例高更有利于強化激勵約束機制,有利于員工與企業的深度捆綁,形成“價值共創、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機制。
7、員工持股額度分配堅持“以崗定股”原則
試點企業在進行員工持股額度分配時均堅持“以崗定股”原則,根據員工崗位級別和人才測評結果來進行持股額度分配,體現“崗級高”、“能力強”的員工多持股的激勵導向。
8、員工出資要量力而行
試點企業員工入股均采用貨幣出資,員工以自有資金認購股權,試點企業、國有股東不得向員工無償贈與股份,不得向持股員工提供墊資、擔保、借貸等財務資助。因此,員工出資要量力而行,不鼓勵個人借款認購股權。當然,企業可以采取分期繳付出資、持股平臺融資等方式減輕員工出資壓力。
9、員工入股價格要“同股同價”
員工入股價格要“同股同價”。在企業增資擴股引入員工持股時,員工入股價格應與戰略投資人的入股價格相同;在出資新設企業引入員工持股時,員工入股價格應與發起人股東的入股價格相同。當然,員工持股還要履行審計評估程序,如果員工持股沒有同步引入戰略投資人,則員工入股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每股凈資產評估值。
10、預留股權是員工持股的“標配”
預留股權好處很多,不僅符合政策導向,還減輕了員工當期出資壓力,為以后引進新人才預留足夠的股權額度,也可以用于員工股權動態調整。其實,預留股權的本質是認繳但未實際繳付的出資,它賦予激勵對象在約定的時間和條件下繳付出資的權利,可以起到期權的效果,將成為員工持股的“標配”。
建議
試點企業也反映員工持股實施過程中產生的不少問題,建議有關部門重視并采取切實措施加以解決:
1、持股員工范圍應明確包括子公司員工
按照《試點意見》要求,參與持股人員應與本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這將下屬子公司的員工排除在外。從試點情況來看,部分試點企業的持股員工包括下屬子公司的員工,這些員工也為企業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做出重要貢獻,其參與員工持股起到了很好的激勵作用。因此,建議持股員工范圍應明確包括子公司員工,允許下屬子公司員工持有母公司的股權。
2、員工持股應與其他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
國企引入員工持股是建立長期激勵約束機制的有效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員工持股非常適合科技型企業,而重資產的傳統企業的員工持股效果就大打折扣,因此員工持股絕非解決國企激勵不足的唯一藥方。建議員工持股應與其他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在堅持“立足增量、不動存量”的前提下,在正常薪酬分配制度基礎上,建立健全員工持股、股權激勵和分紅激勵、項目跟投、虛擬股權、超額收益分享等激勵機制,同時構建與激勵機制相對稱的經濟責任審計、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約束機制,才能真正激發國企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讓員工與企業共享企業發展成果、共擔市場競爭風險。
3、給予有限合伙企業持股平臺公平的稅收政策
通過有限合伙企業持股已經成為國企員工持股的主要方式,但是目前有限合伙企業存在稅收政策不合理、不公平的現象:員工個人直接持股,股權轉讓收益和分紅收益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限合伙企業持股,分紅收益是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收益則5%-35%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000元的部分適用的稅率就為35%)。因此,建議給予有限合伙企業持股平臺公平的稅收政策,只從事員工持股活動的有限合伙企業享受與個人直接持股同等稅收政策,即股權轉讓收益和分紅收益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4、單一員工持股比例上限可以適當上浮
根據《試點意見》,單一員工持股比例原則上不高于公司總股本的1%,本意上是為杜絕管理層收購的可能性,但1%的比例太低,同時缺乏靈活性,這會帶來如下問題:一是在股權分配時不能完全體現員工的崗位重要性和對企業的貢獻程度,削弱股權激勵效果;二是不利于股權動態調整,如果有限合伙企業持股平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需要回購員工股份,可能出現單一員工持股比例突破1%的現象。因此,建議單一員工持股比例上限可以適當上浮,以合理區間代替具體比例。
5、出臺股權動態調整指導細則
《試點意見》提出股權動態調整的原則,要求“員工持股要體現愛崗敬業的導向,與崗位和業績緊密掛鉤”,但沒有出臺細則,且試點企業缺乏股權動態調整的經驗,尤其是股權調整帶來大量工商變更工作量,導致企業在具體操作中無所適從,對試點效果帶來負面影響。因此,建議出臺股權動態調整指導細則,指導國企規范開展員工持股動態調整工作。
6、進一步完善員工股權退出機制
根據《試點意見》,持股員工因辭職、調離、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離開本公司的,應在12個月內將所持股份進行內部轉讓!对圏c意見》也給出了回購員工股權的主體包括持股平臺、符合條件的員工、非公有資本股東、國有股東等,除國有股東回購價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外,其他回購價格可以協商確定。但是,上述規定過于簡單,不足以形成完善的員工股權推出機制。員工持股在鎖定期屆滿后如何轉讓或流動?持股平臺如何解決員工股權回購資金?員工股權回購主體不履行回購義務怎么處理?因此,建議進一步完善員工股權退出機制。
7、員工持股應與職業經理人制度相結合
通過員工持股來完善國企公司治理結構,是實施員工持股的目標之一。但是,如果員工持股企業沒有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員工持股代表還是國企現有身份的經營管理者,不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目標的實現。因此,建議員工持股應與職業經理人制度相結合,加快員工持股企業的職業經理制度建設,推行企業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暢通現有經營管理者與職業經理人的身份轉換通道,推動企業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
來源:經濟觀察報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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