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客服
800062360
歡迎訪問混改并購顧問北京華諾信誠有限公司!
北京、上海、重慶、山東、天津等地產權交易機構會員機構
咨詢熱線:010-52401596
投融并購實務
2017-08-24
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一直是我國境外投資和境外并購的主力軍。特別是最近中國化工430億美元收購瑞士Syngenta,成為截至目前中國企業最大的一起境外并購交易。國企境外并購
眾所周知,根據我國境外投資法律法規的規定,境內企業開展境外并購,需要履行以下境內核準、備案或登記手續:(1)發改委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或備案;(2)商務主管部門的企業境外投資核準或備案;(3)通過銀行辦理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4)如果涉及跨境擔保融資,外管局關于跨境擔保的登記和擔保履約后的外債登記;(5)如果是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國資監管部門關于境外投資的審批和備案;(6)如果是上市公司,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審核以及有關的信息披露;(7)如果依照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需要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的,商務部關于經營者集中的審查。
2016年6月24日,財政部和國資委共同發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稱“第32號令”)。值此國資監管新規實施之際,本文試圖對涉及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境外并購的有關規定進行梳理。
一、第32號令規范的交易對象
第32號令規范的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1)企業產權轉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2)企業增資: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3)企業資產轉讓: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上述三類交易,需要履行必要的審批、資產評估程序,并且除少數特定情形可以通過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外,應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顯然,第32號令規范的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僅限于資產出售行為,不包括購買和以其他方式獲得資產的行為。另外,第32號令第65條規定,“境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在境內投資企業的資產交易”,比照第32號令執行?梢,境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在境外的資產交易,并不適用第32號令。因此,第32號令并不適用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境外并購。
二、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規定
2012年3月18日,國資委發布《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第28號令”),對中央企業的境外投資進行規范。根據第28號令,境外投資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以下稱“各級子企業”)在我國境外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等投資行為。因此,第28號令適用于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的境外并購。
第28號令關于境外投資的主要規定包括:(1)中央企業應當根據境外投資規劃編制年度境外投資計劃,并按時報送國資委;(2)列入中央企業年度境外投資計劃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國資委實行備案;(3)未列入中央企業年度境外投資計劃,需要追加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在履行企業內部投資決策程序后報送國資委備案,對項目有異議的,國資委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出具書面意見;(4)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確需投資的,應當經國資委核準,國資委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5)在重點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項目內容發生實質改變、投資額重大調整和投資對象股權結構重大變化等重要情況時,中央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國資委。
地方國資委對地方所屬企業的境外投資出臺與28號令相類似的規定。例如,江蘇省國資委于2012年6月18日發布《省屬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其中規定,“省屬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實施境外投資(包括設立新企業、對境外企業增資、收購境外企業股權、兼并境外企業、在境外購建固定資產等),按照《省屬企業投資管理若干規定》的管控要求和備案程序履行相關決策程序”。江蘇省國資委于2008年11月24日發布的《省屬企業投資管理若干規定》要求:(1)省屬企業投資事項應由省屬企業董事會會議(不設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集體決策;(2)省屬企業的各級子企業在取得省屬企業對擬投資事項的明確意見后,再按規定通過其產權代表在子企業股東會(或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投資決策機構)會議上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3)省屬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的境外長期股權投資項目,由省屬企業報省國資委備案,省國資委受理投資項目備案15個工作日內向省屬企業反饋備案意見。
三、國有企業境外產權管理規定
2011年6月14日,國資委發布《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第27號令”),不僅對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各種形式對境外企業出資所形成的境外國有產權的管理進行規范,并且對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獨資或者控股的境外企業在境外進行的資產交易等行為和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轉讓境外國有產權等行為進行了規定。目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境外并購基本上是通過其獨資或控股的境外企業進行的,因此,第27號令適用于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的境外并購。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