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隨著市場競爭的愈演愈烈和科學技術的順速發展,自然會有公司脫穎而出同時也會有公司被甩到后面。由此便會上演并購的場面。那么什么是公司并購,并購分為幾種形式,又存在著哪些風險呢?
1、什么是公司并購
企業并購(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M&A)包括兼并和收購兩層含義、兩種方式。國際上習慣將兼并和收購合在一起使用,統稱為M&A,在我國稱為并購。即企業之間的兼并與收購行為,是企業法人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基礎上,以一定的經濟方式取得其他法人產權的行為,是企業進行資本運作和經營的一種主要形式。
2、企業并購的形式
企業并購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三種形式。
a、股權收購(share acquisition)是指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為收購標的的收購?毓墒绞召彽慕Y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絕對優勢的股份,并不影響B公司的繼續存在,其組織形式仍然保持不變,法律上仍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b、資產收購是指一家公司以有償對價取得另外一家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資產的民事法律行為。資產收購是公司尋求其他公司優質資產、調整公司經營規模、推行公司發展戰略的重要措施。
c、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訂立合并協議,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不經過清算程序,直接合并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
3、企業并購的風險
(1)并購前的風險
并購前的風險是指由于并購前對戰略決策、宏觀政策和法律以及投資決策方面的信息掌握不夠充分而導致的風險,主要風險形式如下:
a、戰略選擇風險。戰略選擇風險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動機風險;二是信息不對稱風險。
b、體制風險。在我國,國有企業資本經營過程中相當一部分企業的并購行為,都是由政府部門強行撮合實現的。盡管大規模的并購活動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導,但是并購行為畢竟是一種市場化的行為。政府依靠行政手段對企業并購大包大攬不僅背離市場規則,而且往往還會給企業并購帶來風險。
c、法律風險。各國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以規范和監管各企業在并購活動中的行為。我國目前還沒有統一的《企業并購法》,有關并購的規定在《企業法》、《證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關于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通知》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有所體現。由于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在某種程度上給企業并購埋下了法律隱患。
d、投資風險。企業并購是一項直接的對外投資。一般都需要較多的資金投入,其目的是為了取得預期的回報。企業并購后能否產生協同效應,能否取得預期投資收益,會受許多因素的影響,其結果具有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構成企業并購的投資風險。
(2)并購中的風險
企業并購中的風險是指并購過程中由于對應該支付的價格、資金來源和支付方式方面運作不合理而導致的風險,主要風險形式如下:
a、估價風險。由于我國資產評估行業處于發展階段,在評估的技術或手段上尚不成熟,這種誤差可能更加明顯。此外,資產評估部門也有可能在多方干預或自身利益的驅動下不顧職業道德,出具虛假的評估報告。
b、融資與支付風險。一般而言,并購行為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企業無論選擇哪種融資途徑,都存在著一定的融資風險,如果收購方在收購中所付代價過高,可能會導致企業在收購活動后,資本結構惡化,負債比例過高,付不出本息而破產倒閉。
(3)并購后的風險
企業并購后的風險是指并購活動完成后對整個企業集團的經營管理和各方面的整合沒能達到預期效果而產生的風險,主要風險形式如下:
a、經營風險。經營風險是指企業并購后,如果無法使得整個企業集團產生預期的協同效應,難以實現規模經濟與優勢互補,或者并購后規模過大而產生規模不經濟,未能達到預期目標而產生的風險。
b、整合風險。整合風險主要包括企業并購后,在經營、生產和技術上不能達到預定的協同效果而導致的風險,這種風險容易導致破產;企業并購后,在人事、制度和文化上不能按照預先設計的并購規劃有效整合,使得新老企業運行相互抵觸,產生內耗,從而拖累優勢企業帶來的風險。
(文章來源:法邦網)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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