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系統化原則
結構設計通常要涉及六個大的方面:
第一,法律:包括購并企業所在國家的法律環境(商法、公司法、會計法、稅法、反壟斷法等)、不同購并方式的法律條件、企業內部法律(如公司章程等)。
第二,財務:包括企業財務(資產、負債、稅項、現金流量等)和購并活動本身的財務(價格、支付方式,融資方式、規模、成本等)。
第三,人員:包括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熟練員工等。
第四,市場網絡(營銷網、信息網、客戶群等)。
第五,特殊資源:包括專有技術(Know一How),獨特的自然資源、政府支持等。
第六,環境:即企業所處的「關系網」(股東、債權人、關聯企業、銀行、行業工會等)。
這六大方面中,法律和財務通常是結構設計的核心。事實上,在有些收購活動中,人員、市場或專有技術亦可能成為結構設計的最關鍵內容。
例如 1989 年底,中國航空技術進出口公司收購美國西雅圖 MAMCO 公司旗下一家生產商用飛機配件的企業,因財務設計較好,雙方很快簽約,但不久,該交易被美國政府所屬的外國人投資調查委員會以涉及尖端技術為由,引入「危及國家安全」的法案,予以否決,并強迫中航技出售已購得的股票。
又如一家日本公司收購一家有政府訂貨的美國公司,但因對此特殊「資源」未做深入調查、買后方知,該公司必須為 SCORP(小型企業)才能承接政府合約,但外國企業任股東的公司不符合「小型企業」的資格。因此,并購后該公司不但使特殊資源(政府訂貨)消失,且還可能要賠償對政府的違約金。
三、創新原則
企業并購如同定做異型服裝,千差萬別,由此決定結構設計是具有挑戰性的工作,企業參與并購的目的各不相同,目標企業的狀況各異,不同國家、地區、行業的企業所處的法律環境亦存在很大差異,加之許多企業對并購具有高度防備,因此,結構設計中創新就顯得尤為重要。
所謂創新就是在復雜的條件約束下,找出買賣雙方的契合點,或在現有的法律結構的縫隙中尋找出實現并購的最佳(最經濟、最易實現)途徑或構建反并購的屏障。事實上,目前存在的多數并購模式或反并購模式都是既往期投資銀行專業人員在結構設計中創新的結果,如間接收購、杠桿收購、表決權信托以及反收購中的「毒丸」(Poison Pill)計劃、死亡換股(Dead Swap)、財產鎖定(Assets Lock-up)等等。
四、穩健原則
并購活動通常是企業經營發展中的戰略性行為,其成敗得失對交易雙方均有重大影響,甚至決定公司的存亡。因此,投資銀行作為企業的經紀人或財務顧問,在幫助企業設計購并結構方案時,一定要把握穩健原則,把風險控制到最低水平。
一般而言,戰略性并購活動屬于處心積慮之行為,往往處置慎重,考慮周詳,務求圓滿成功。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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