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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20-09-15
關于印發《上海市國資委監管企業主業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國資委規劃﹝2020﹞226號
各監管企業、委托監管單位、各區國資委:
《上海市國資委監管企業主業管理辦法》經上海市國資國企改革工作推進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年9月2日
上海市國資委監管企業主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和依據】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全面深化國資國企改革要求,建立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進一步推動國有企業聚焦主責主業,提升國有經濟競爭力、創新力、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上海國資國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和適用范圍】本辦法所稱監管企業,是指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權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監管職責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主業是指由監管企業依據功能定位和發展戰略規劃制定并經市國資委審核,由上海市國資國企改革工作推進領導小組審定后對外公布的企業主要經營業務,非主業是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三條 【用途和意義】經審定公布的主業目錄是企業編制戰略規劃、經營計劃的重要依據,是市國資委對企業戰略規劃、考核評價、改革重組、重大投資等事項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管理原則】主業管理堅持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切實發揮規劃引領作用,根據依法監管、分類監管要求,規范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行為,對企業主業發展情況實施全過程動態監管,對企業主業目錄進行動態調整。
第五條 【監管職責】市國資委依據國資監管機構職能定位,建立健全主業管理體系,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監管企業主業管理辦法,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審定監管企業主業目錄;
(三)指導監管企業建立健全內部主業管理制度及相應的管控機制;
(四)建立主業管理監測評價體系,根據監管企業不同類型,制定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評價標準,對企業主業發展情況實施監測評價;
(五)與企業主業發展相關的其他監管職責。
第六條 【企業主體責任】監管企業應當聚焦主責主業,開展經營管理活動,并根據國資監管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功能定位和發展戰略規劃,制定主業目錄,以書面形式報送市國資委;
(二)建立健全企業內部主業管理制度,對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下屬各級企業實施全面有效的主業管理,提升主業集中度、發展質量和核心競爭力;
(三)圍繞主業開展投資活動(含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嚴控非主業投資,規范非主業存量業務經營活動,將非主業業務形成的利潤用于支持主業發展;
(四)建立統計分析評估體系,對主業發展情況開展動態分析評估,定期向市國資委報送自評報告;
(五)國資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主業管理體系
第七條 【分類管理】根據對市場競爭類、金融服務類、功能保障類企業實施分類監管的要求,分類明確主業管理重點:
(一)對市場競爭類監管企業,以主業利潤、凈資產收益率、創新投入、品牌價值、行業排名或市場占有率、資產負債率等定量指標為重點;
(二)對金融服務類監管企業,以主業利潤、凈資產收益率、創新投入、金融科技應用水平、行業排名、行業監管部門分類評價結果等定量指標為重點;
(三)對功能保障類監管企業,以戰略任務和專項任務推進節點、公共設施建設和運營成效、民生服務滿意度、行業監管部門分類評價結果等定量定性相結合的指標為重點。
第八條 【主業管理制度】監管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主業管理制度,經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后,報送市國資委備案。主業管理制度應與其他管理制度銜接統一,主要內容包括:
(一)制定主業目錄的原則依據、工作程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
(二)根據主業目錄,對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下屬各級企業的主要經營活動建立授權、監督與管理制度,企業管理層級原則上不超過4級;
(三)主業發展情況統計分析評估的工作程序、責任部門以及相應的數字化管理體系;
(四)其他應納入主業管理制度的內容。
第三章 主業目錄
第九條 【基本原則】監管企業確定主業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符合國家戰略和產業政策導向。企業主業應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及上海市委、市政府戰略決策部署,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產業政策導向,體現服務國家戰略、服務上海“五個中心”建設、強化上海“四大功能”和打響上海“四大品牌”的要求;
(二)符合國資國企改革要求。企業主業應按照國資國企綜合改革要求,符合國有經濟布局調整方向,聚焦價值鏈高端、產業鏈核心、創新鏈關鍵,推進國有資本向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集中,充分發揮國有企業的引領帶動和基礎保障作用;
(三)符合企業功能定位和發展基礎。企業應立足自身功能定位、現有產業基礎和未來轉型升級需要,優選具備資源優勢和基礎條件,具有較強行業競爭力,能夠支撐企業可持續發展的業務作為主業。
第十條 【標準要求】監管企業確定主業的標準如下:
(一)主業名稱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確定,關聯度高、協同性強的業務可適當歸類;
(二)主業可分為核心業務和培育業務兩類,其中,核心業務原則上不超過3個,培育業務原則上不超過2個。“核心業務”是指已形成較大的資產規模,具有持續穩定的盈利能力,體現企業核心競爭力,反映企業行業地位,能支撐企業未來長遠發展的業務;“培育業務”是指目前總資產、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占比較小,但符合上海“五個中心”定位,代表產業發展方向,未來可望成為企業核心業務的業務;
(三)納入核心業務的單項業務板塊總資產、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占企業總量的比重原則上不低于20%。
第十一條 【操作程序】監管企業主業目錄按以下程序確認:
(一)預申報。監管企業依據功能定位和發展戰略規劃,緊密結合內外部環境和發展實際,在充分研究論證基礎上,形成主業目錄初稿,以書面形式報送市國資委初審。
(二)初審。市國資委組織委內有關處室進行聯審,并會同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商研,對企業主業目錄初稿提出意見反饋企業。
(三)正式申報。企業根據反饋意見對主業目錄進行修改完善,經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批準后,將主業目錄報告、內部決策文件等材料以書面形式報送市國資委。
(四)審定。企業主業目錄經市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審核通過后,由市國資委提交上海市國資國企改革工作推進領導小組審定。
(五)公布。市國資委對審定的監管企業主業目錄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報送材料】監管企業向市國資委報送的材料應當包括:
(一)企業主業目錄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擬定主業及依據說明,主業發展現狀及前景,行業對標及競爭力分析,主業發展目標及任務舉措(培育業務應當明確培育期),其他業務相關情況等;
(二)經營業務基礎數據表(包括總資產、營業收入、利潤總額、人員指標及占比);
(三)企業集團內部決策文件(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的決議);
(四)其他相關材料。
監管企業對報送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三條 【動態調整】監管企業主業目錄審定后,原則上在三年規劃期內不作調整。監管企業根據改革發展的情況,認為確有必要調整主業目錄的,由監管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研究提出調整理由,可以在重新計算業務占比的基礎上向市國資委申請,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監管企業培育業務在培育期內實現預期發展目標,總資產、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在企業總量的占比達到20%以上的,可轉為核心業務;未達到預期發展目標的,視情況做出主業目錄調整安排。
第四章 全程監管
第十四條 【企業自評】監管企業應當組織開展主業發展情況評估,對核心業務和培育業務的資產、經營、投入、產出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客觀、真實、準確揭示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制定優化調整方案,并隨戰略發展三年行動規劃年度執行情況一并報送市國資委備案。同時,按照內部管理制度及國資監管要求不定期開展專項評估。
第十五條 【監測評價】市國資委建立主業管理監測評價體系,圍繞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加強對監管企業主業發展情況的監測評價,就發現的問題責令企業及時整改,防控風險。
第十六條 【分類考核】市國資委依據主業目錄,對不同類型的監管企業,合理設置主業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實施分類考核。監管企業聚焦主業,根據分類考核要求形成內部考核責任傳遞機制。
第十七條 【聯動機制】市國資委會同行業監管部門建立主業管理信息共享、考核聯動機制,發揮戰略規劃、法律合規、干部人事、產權管理、考核分配、財務評價、審計監督、監事會監督等相關監管職能,形成合力,實現對監管企業主業發展情況的全程監管。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風險管控】監管企業應當強化主業經營日常管控,加強主業發展指標動態分析,提高對經營環境變化、行業發展趨勢的預判能力,及時優化調整主業發展策略,防控偏離主業發展的風險。
第十九條 【違規責任】監管企業違反本辦法及國資監管有關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主業管理職責,在經營活動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對瞞報、謊報、不及時報送主業管理情況的企業,市國資委予以通報批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解釋權】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特殊類型管理】涉及上市公司、金融類企業的主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準用性規定】本市各委托監管單位、區國資委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第二十三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來源:上海國資委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