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規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
(六)貨幣性資產損失;
(七)實物庫(公物倉)資產;
(八)依照政府有關規定需進行處置的資產。
除上述情況外,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將配置標準內且未達到最低使用年限標準的固定資產進行處置,國家有強制報廢標準的固定資產除外。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應當產權清晰,權屬關系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的國有資產,不得處置。
第六條 審批權限
(一)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車輛的處置,流動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批量價值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其它固定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國有資產處置,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并于每年元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系統國有資產處置匯總情況報市財政局備案(見附件二)。
(二)將國有資產捐贈給本市非盈利性公益組織,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將國有資產調撥、捐贈給其他部門或其他省市和地區的(含中央單位),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調撥、捐贈資產原值金額超過500萬元(含500萬元),報同級政府審批。
(三)因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資產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七條 審批程序
(一)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固定資產需報主管部門審批時,應由單位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技術部門審核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經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報送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辦理審批手續。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需報財政部門審批時,按以下程序進行:
1、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書面意見,經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按照規定要求報送主管部門。
2、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財政部門。
3、財政部門對主管部門的資產處置申請進行審核,予以批復。
對于流動性資產損失,財政部門依據《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資金核實暫行規定》(京財績效〔2006〕1690號),對貨幣性資產損失進行認定和審批。
4、經財政部門審批后,行政事業單位按照批準的方式,對相應資產進行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核銷手續及賬務處理,同時按照《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賬銷案存資產管理暫行規定》(京財績效〔2006〕2819號)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時,除了提交單位資產處置申請報告及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國有資產處置報告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以下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
(一)調撥、捐贈、置換
1.資產價值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調撥單、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單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
2.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3.資產使用情況說明。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事業單位 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