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評估基準日后房地產等重要資產市場價格變化事項;
(四)評估基準日后匯率、利率、稅率等國家經濟政策調整事項;
(五)涉及企業價值評估的,企業存在但未納入評估范圍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租賃權、商標權、特許經營權等可確指無形資產和其他賬外資產及負債的事項;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第二十條資產評估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及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應對所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準確性、真實性和評估結果的公允性負責,并根據資產評估有關規定出具《資產評估機構及注冊資產評估師承諾函》。
第二十一條資產評估機構對委托方和企業所提供的資料及評估報告應嚴格保密,并建立完善的企業資產評估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核準與備案
第二十二條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核準和備案的評估項目,涉及國有資產的由本辦法第七條確定的委托方按照其產權關系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涉及非國有資產的由企業按照其產權關系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以下資產評估項目,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經濟事項所涉及的評估項目;
(二)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范圍資產總額賬面值或資產總額評估值大于或等于1億元人民幣的評估項目。
第二十四條凡需核準的評估項目,企業在評估前應當向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書面報告下列事項:
(一)經濟行為批準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擬選定的審計機構和資產評估機構的資質、專業特長等情況;
(五)經濟行為總體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六)其他事項。
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對評估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場檢查。
第二十五條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所出資企業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
(二)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自收到核準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資產評估報告,并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條除核準項目外,其他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下列項目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
(一)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協議轉讓所涉及的評估項目;
(二)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范圍資產總額賬面值或資產總額評估值大于或等于5000萬元人民幣且小于1億元人民幣的評估項目。
除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的評估項目外,其他評估項目由所出資企業負責備案。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