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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14-02-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78號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已經2003年5月13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2003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8號公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搞好國有企業,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實行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第五條 國務院代表國家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由國務院確定、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對由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其他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
第六條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企業國有資產較少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第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
第九條 發生戰爭、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時,國家可以依法統一調用、處置企業國有資產。
第十條 所出資企業及其投資設立的企業,享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經營自主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所出資企業應當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下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三)依照規定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
(四)依照法定程序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
(五)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六)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本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除前款規定職責外,可以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義務是:
(一)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
(二)保持和提高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領域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競爭力,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
(三)探索有效的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促進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四)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五)尊重、維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增強企業競爭力;
(六)指導和協調解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與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向本級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企業負責人管理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的選用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企業負責人;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人選的建議;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的任免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與其任命的企業負責人簽訂業績合同,根據業績合同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確定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企業負責人的薪酬;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其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的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四章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審核批準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分立、合并、破產、解散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審核、決定國防科技工業領域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有關重大事項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派出股東代表、董事,參加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
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 所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需由所出資企業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并破產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
第二十七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經國務院批準,可以作為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權利;可以作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
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并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章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其所出資企業之間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所出資企業的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規劃、發展戰略和規劃,依照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三十三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大資產處置,需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務院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職權、行為規范等,依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地方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參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所出資企業財務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第三十六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按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或者違法干預所出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未按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并對其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權利和義務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執行。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工會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制定的有關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行政法規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政企尚未分開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加快改革,實現政企分開。政企分開后的企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法制辦就《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答記者問
6月4日,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有關問題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并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為什么要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主要有兩點考慮:一是,為落實黨的十六大關于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精神。十六大提出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任務,并明確國家要制定法律法規,建立中央政府和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制定暫行條例,將十六大精神具體化,對于推動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二是,為機構改革的順利進行提供法制保障。本屆政府機構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指示,要先制定法規,保證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省、市(地)兩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設立和運行能夠自上而下依法有序進行。
記者: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是一項新的改革措施,目前還沒有太多的實踐經驗可供借鑒,在起草暫行條例時把握了什么原則?
負責人:我們在起草暫行條例時主要把握三項原則:一是,按照十六大和十六屆二中全會關于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精神,明確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基本框架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基本制度。二是,依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出資人職責,既要保證出資人職責到位,又要切實保障企業經營自主權。三是,考慮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經驗還不成熟,條例是暫行的,具有原則性、起步性、過渡性的特點,對當前急需解決、看得準的問題,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對有些需要進一步研究探索的問題,作了比較原則的規定,有些沒作規定。待實施一段時間后,再總結經驗,對暫行條例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記者:暫行條例的適用范圍是全部國有資產嗎?
負責人:不是的。暫行條例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由于條例的名稱是“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因此,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資源性國有資產不適用本條例。但由企業開發、經營的資源性國有資產已經成為企業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同時,企業國有資產中的土地等資源性國有資產在轉讓、處置等方面的活動,還要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記者:暫行條例關于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主要做了哪些規定?
負責人:按照十六大報告,暫行條例規定,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對由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同時,暫行條例就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設立做出明確規定,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按照“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紤]到目前有些市(地)企業國有資產數量較少的實際情況,暫行條例還規定,企業國有資產較少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此外,暫行條例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記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的內容包括哪些?
負責人:作為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主要通過行使企業出資人權利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實施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企業負責人;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人選的建議。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的任免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是,對所出資企業重大事項實施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決定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作為出資人,決定國有股權轉讓;對所出資企業的重要子企業需要進行監管的,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辦法,報國務院批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并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三是,對企業國有資產實施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等基礎管理工作;協調其所出資企業之間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糾紛;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所出資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規劃、發展戰略和規劃,依照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為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要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大資產處置,需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記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什么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負責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資產采取不同的監管方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直接決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大事項;對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通過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參加股東會、董事會,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對企業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同時,為了保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既要履行出資人職責,又不影響企業經營自主權,暫行條例明確規定,所出資企業及其投資設立的企業,享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經營自主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依法推進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社論)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已于2003年5月27日由國務院第378號令公布施行。這是推進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標志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依法監督管理國有資產邁出了重大步伐,對于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搞好國有企業,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義。
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關于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精神的需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國有經濟得到了迅速發展。到2002年底,我國國有資產總量近11.83萬億元,其中經營性國有資產為7.69萬億元。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主導作用。但同時,國有資產管理面臨的體制性障礙沒有真正解決,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沒有真正分開,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由多個部門分割行使。一方面造成國有資產出資人不到位,另一方面導致政府對企業進行行政干預,影響了政企分開,制約了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此,黨的十六大作出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重大決策,提出“在堅持國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國家要制定法律法規,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根據十六大精神,《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明確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基本框架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
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也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二中全會關于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決定的需要。黨的十六大提出,中央政府和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黨的十六屆二中全會決定、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準設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授權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的集中統一監管;同時,要求有關部門加緊研究擬訂國有資產管理的行政法規,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要在有關行政法規出臺后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自上而下,有序推進。根據十六大和十六屆二中全會精神,《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國務院和省、市(地)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并規定了其主要職責和義務,強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一方面要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另一方面要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不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條例還對企業負責人管理、企業重大事項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等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作為規范國有資產監管活動的基本依據,關鍵在于付諸實施。當前,貫徹落實條例首先要廣泛深入地開展學習宣傳活動。各地區、各部門和廣大國有企業要站在貫徹落實十六大精神的高度,研究制定學習貫徹的具體措施,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使廣大干部、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深刻領會條例的重要性,全面理解條例的主要內容。貫徹落實條例的關鍵,是要堅持嚴格依照條例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嚴格依法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各級政府特別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按照條例的規定,認真組織實施,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所出資企業應當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努力提高經濟效益。貫徹落實條例還需要抓緊制定完善配套的法規和規章制度。鑒于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是一個不斷探索、不斷深化的過程,條例是暫行的,具有原則性、起步性的特點,一些具體制度和規定還需要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國務院國資委和省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情況,在條例確定的基本制度和框架內,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和政策措施,增強可操作性。同時,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不斷完善法規、政策,把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引向深入。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