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及其相關操作細則的精神,以下情形出現,會導致產權交易中止:
1.轉讓標的權屬不清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
2.標的企業隱匿資產,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或資產狀況、財務狀況、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影響繼續交易的;
3.轉讓方、標的企業未履行或者未按規定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職工安置方案的審議程序、債權債務的處置程序、轉讓批準程序等,擅自轉讓產權的;
4.轉讓方或標的企業的主體資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虛假、失實或不完整的;
5.轉讓方提出的交易條件和受讓方資格條件中出現不正當的限制性要求,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內容的;
6.轉讓方在產權轉讓過程中,對產權交易機構要求其作為的事項不作為或違規作為,在制作《產權轉讓競價實施方案》時對《產權轉讓公告》做出實質性修改的;
7.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產權轉讓公告》未按規定披露信息,以及管理層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或無法提供受讓資金來源相關證明的;
8.意向受讓方在參與受讓產權的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或約定,弄虛作假,惡意串通,對轉讓方、產權交易機構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施加影響,擾亂競價交易活動的正常秩序,影響競價活動的公正性的;
9.影響交易進程的其他事項。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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