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和《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及其相關操作細則的有關要求,轉讓方應對《產權轉讓公告》的填報內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獲得資格確認的意向受讓方若對《產權轉讓公告》的有關內容有疑問,可以要求轉讓方對相關內容作出解釋或說明。
意向受讓方應當通過經紀會員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由產權交易機構審核后通知轉讓方。轉讓方應當在收到產權交易機構通知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轉讓方逾期未答復的,產權交易機構可以中止交易,并由轉讓方按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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