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和《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及其相關操作細則的有關規定,轉讓方應當在收到產權交易機構《受讓資格確認意見函》次日起 5 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如認為意向受讓方不符合公布的受讓方資格條件的,應當經受托經紀會員核實后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書面意見,說明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逾期未回復的,視為同意資格確認意見。(未經信息發布的受讓方資格條件,不得作為確認意向受讓方受讓資格的依據。)產權交易機構和轉讓方對意向受讓人是否符合公告條件產生分歧時,產權交易機構可就有關分歧事項書面征求國資監管機構和市場監管部門意見,也可通過產權交易爭端協調機制,對分歧事項進行協調。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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