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和《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及其相關操作細則的規定,意向受讓方資格確認的主體是產權交易機構。
1、產權交易機構對意向受讓方提交的申請及材料進行齊全性和合規性審核等意向受讓方受讓資格審核,并在信息公告期滿次日起 5 個工作日內,通過經紀會員向轉讓方出具《受讓資格確認意見函》,將意向受讓方的登記情況及其資格確認意見書面告知轉讓方。
2、轉讓方應當在收到產權交易機構《受讓資格確認意見函》次日起 5 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如認為意向受讓方不符合掛牌條件,可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復核申請;逾期未回復的,視為同意資格確認意見。(未經信息發布的受讓方資格條件,不得作為確認意向受讓方受讓資格的依據。)轉讓方對產權交易機構確認的意向受讓方資格有異議的,應與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協商,必要時可以就爭議事項征詢國資監管機構意見。
3、經征詢轉讓方意見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通過經紀會員向意向受讓方出具《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并同時通過經紀會員抄送轉讓方!妒茏屬Y格確認通知書》應當明確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的金額和截止日期。
4、意向受讓方應當在《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向產權交易機構交納交易保證金(以到達產權交易機構指定賬戶為準)。意向受讓方按規定交納交易保證金后獲得參與競價交易的資格。意向受讓方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意向。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意向受讓方 產權交易機構 受讓資格確認意見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