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和《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及其相關操作細則的有關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發布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提出申請的意向受讓方逐一進行登記。具體程序如下:
1、意向受讓方應當在信息公告期限內,委托經紀會員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產權受讓申請。意向受讓方應當委托經紀會員填寫《產權受讓申請書》并遞交相關附件材料,確認已知曉《產權轉讓公告》載明的所有內容和交易條件,并承諾遵守市場規則。
2、產權交易機構在收到受讓申請材料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對《產權受讓申請書》及其附件材料的齊全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登記的意向受讓方不符合《產權轉讓公告》中的受讓方資格條件,或提出帶有附加條件的受讓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齊全性和合規性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通過經紀會員告知意向受讓方。意向受讓方應當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做出調整。
3、在規定期限內該意向受讓人沒有作出調整、糾正的,將被取消受讓資格。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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