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和《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及其相關操作細則的規定,轉讓方可以根據標的企業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可以包括主體資格、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
轉讓方不得提出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有違公平競爭原則的受讓方資格條件。產權交易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轉讓方對受讓方資格條件的判斷標準提供經批準的書面解釋或具體說明,經產權交易機構審核同意后,在《產權轉讓公告》中一同公布。
未經信息發布的受讓方資格條件,不得作為確認意向受讓方受讓資格的依據。
產權交易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轉讓方對受讓方資格條件的判斷標準提供經批準的書面解釋或具體說明,經產權交易機構審核同意后,在《產權轉讓公告》中一同公布。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