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條件作為《產權交易合同》的主要條款,一經公告,不得變更。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和《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及其相關操作細則的精神,交易條件是轉讓方要求受讓方在受讓產權時需要履行的義務。轉讓方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應當明確為達成交易需要受讓方接受的交易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1.轉讓標的掛牌價格、價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掛牌價格即:發布產權轉讓信息時公示的產權轉讓價格。
價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即:項目成交時采取交易價款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以及付款的時限。
2.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要求;
即:對標的企業職工的崗位安排、職工勞動合同的變更或延續等要求。
3.產權轉讓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置要求;
即:標的企業所涉及的債權、債務狀態及轉讓要求等情況,包括債權金融機構對債務處理的意見、拖欠職工債務的相關處理要求等。
4.對轉讓標的企業存續發展方面的要求;
即:在為標的企業引入資金、技術、管理、人才等資源,推動企業制度創新、機制轉換、資產盤活等方面提出要求。
5.意向受讓方遞交交易保證金的要求;
6.受讓方需要具備的其他條件。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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