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和《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及其相關操作細則的有關規定,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披露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競價方式的選擇、交易保證金的設置等內容,并注明首次登載信息的報刊名稱和征集意向受讓方的起止時間。
轉讓方不得提出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有違公平競爭原則的受讓條件。對受讓條件中表述不明確或者有違反公平競爭內容的,產權交易所應當及時向轉讓方提出修改建議, 或要求轉讓方對受讓條件的執行標準作出書面解釋和具體說明。
意向受讓方在查閱《產權轉讓公告》時,應對上述內容予以關注。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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