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標的企業章程或《公司法》規定的出資額繳納期限內,實繳出資額未達到認繳額的轉讓方,仍可以轉讓所持有的標的企業股權。轉讓方可以在轉讓前繳足出資額或將出資額未繳足的情形在《產權轉讓公告》中予以明確披露,并明確由受讓方承接補足剩余出資額的責任。
掛牌轉讓價格以標的企業章程中記載的轉讓方持股比例對應的標的企業評估后凈資產值為依據確定(即:掛牌轉讓價格≥轉讓方認繳出資額對應的股權比例×標的企業評估后凈資產值)。
出資不到位(超過出資額繳納期限)的股東所持有的標的企業股權在補足出資額前不能轉讓。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產權轉讓公告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