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3號令)第八條明確指出:“本辦法所稱所出資企業是指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所出資企業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履行的職責,由《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3號令)第九條給予了規定,主要包括: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所屬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2)研究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促進企業的持續發展,維護社會的穩定;
(3)研究、審議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決定其他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事項;
(4)向國資監管機構報告有關國有產權轉讓情況。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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