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轉讓標的企業的層級和重要性,一般的批準主體有:所出資企業、國資監管機構、有關的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涉及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政府相關部門,包括經過上述單位、部門合法授權的有關單位或組織。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3號令)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3號令)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后批準,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3號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或者實質控制權轉移的,應當同時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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