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安置方案是構成產權轉讓方案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批準機構審查的一個重要內容。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對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集中體現在職工安置方案的制定與落實上。如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涉及到職工合法權益的,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發生之前,轉讓方就應當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和轉讓標的企業拖欠職工債務的處理方案。當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將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時,轉讓方必須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并且職工安置方案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改制。
根據《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3)96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05)60號)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3號令)等的精神,職工安置應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執行,不僅要遵循《勞動法》等一般性法律、法規,在具體事項處理上,還要遵循相關部門制定的有關政策的規定,例如《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 號)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央的政策精神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的具體政策規定,從而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和產權轉讓中的職工安置工作。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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