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交易市場進場交易方式除進場公開轉讓外,還有進場協議轉讓的方式。
進場協議轉讓,則是指產權轉讓主體在履行相關決策或批準程序后,通過產權交易市場與受讓方簽約成交的交易方式。這種交易方式是進場交易制度的組成部分,在操作中應重點把握其“規范性”的特征,確保產權交易行為的公平性及交易價格的公允性,做到“能進則進,進則規范”。
適用于進場協議轉讓的情形主要有:
(1)國資監管機構如國資委審批轉讓情形:所出資監管企業內部資產重組中,轉讓方和受讓方為所出資企業或其全資、絕對控股企業,擬直接采取協議方式轉讓國有產權的;或者所監管企業之間、市和區縣之間主業集中、非主業調整涉及國有產權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同意可按協議轉讓辦理的。
(2)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東會或董事會審議協議轉讓情形:國有相對控股企業(國有為第一大股東且持股低于50%或者國有為第一大股東且其同一出資監管企業內部合并計算持股低于50%的)轉讓所持有的產權,受讓方為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根據《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審議,并經轉讓方隸屬的國資監管機構、出資監管企業或委托監管單位批準后,可采取進場協議轉讓或公開轉讓方式。
(3)城鎮集體產權向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其他城鎮集體企業等特定的受讓方進行轉讓的,根據相關規定,履行相應決策和批準程序后,可以進場協議轉讓。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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