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了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的假設條件,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的設計理念也就清晰起來了,那就是要讓國有產權在符合條件的產權交易機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陽光交易。
1.通過“公開”提高國有產權交易的規范化程度
成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從理論上解決了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性相互獨立的問題,但由于國有企業數量眾多、國有資產規模龐大,完全靠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每個企業的每一筆國有產權轉讓進行指導和監督,顯然不太現實。
因此,采取由符合條件的產權交易機構具體負責對每項國有產權項目進行公開交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產權交易機構、進而實現對全部國有產權交易項目的監督管理就不失為一種有效的途徑。通過產權市場公開披露國有產權轉讓項目信息和公開轉讓過程,能夠割斷特定的利益輸送通道,從而有效地避免國有產權的私下交易與暗箱操作可能導致的國有資產流失。
2.通過“公開”落實社會公眾對國有產權轉讓的知情權
從理論上講,國有資產屬全國人民所有,全國人民對國有產權轉讓應有知情權和優先受讓權。但如果按照傳統的批準協議轉讓方式或私下的市場化交易方式,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優先受讓權就得不到保障。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要在產權市場中通過互聯網和省級以上財經類媒體公開發布轉讓信息、最大限度的征集意向受讓人。這正是落實社會公眾知情權的具體體現。此外,國有產權通過產權市場進行轉讓,可以約定合理的受讓條件并公開披露轉讓信息,凡是符合條件的投資人包括社會公眾,都可以申請購買所轉讓的產權,進而保證了全國人民作為最終股東參與受讓國有產權的權利。
3.通過“公開”和“競爭”廣泛發現投資人和發現價格
市場最本質的功能,就是解決交易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通過發現投資人促成交易,通過競爭發現價格。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充分體現了市場化的原則,不僅要求國有產權轉讓必須通過產權市場公開披露轉讓信息,公開征集意向受讓方,還規定了信息披露的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規定不得在受讓條件中提出明顯的歧視性或傾向性條款;積極倡導競價轉讓方式,規定在產權轉讓信息披露期間征集到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受讓人的國有產權轉讓項目,必須通過競價的方式組織交易、確定受讓人和交易價格。
4.通過產權市場鑒證國有產權交易的全過程
國有產權轉讓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過程漫長,其交易標的具有價值高、不可拆細、不可分割、個體差異性大等特點,監管起來難度大。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要求產權交易機構通過審查交易雙方交易主體資格、轉讓相關文件、披露轉讓信息、組織交易活動和出具交易憑證,以實現對產權交易全過程的審核鑒證職能,對每一個流程和每一個環節都進行監督。與此同時,國務院國資委還建立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監測系統”,對產權交易機構從事國有產權交易的全過程進行監督。這一系列的制度設計,便于監管產權交易行為的合規性與合法性,促進企業國有產權的有序流轉。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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