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是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主體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準程序后,通過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發布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實現企業國有產權公開轉讓的制度。
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最早是2002年1月25日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七次全會提出的:“2002年,各地區、各部門都要實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建設工程項目公開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產權交易進入市場等四項制度。”2003年至2009年,歷屆中紀委全會一直要求貫徹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
2004年2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3號令)以及以后出臺的配套文件,形成了比較健全的內部決策、行為批準、評估定價、公開掛牌、公平征集意向受讓人、科學選擇交易方式、場內簽約、資金結算、交易機構簽發交易憑證以及對違規交易檢查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制度。
企業國有產權為什么要進場交易?這是因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往往會涉及到企業債務處理、職工安置以及轉讓價格確定等諸多問題,在目前國有企業事實上的多級委托代理、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又尚未真正形成的情況下,存在少數經營管理者利用手中的權力,通過暗箱操作,侵害國家、職工以及債權人的利益的情況。因此,必須通過市場公開轉讓信息,按照規范化、程序化的制度,進行公開交易、陽光交易。我國推行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產權資源有效配置、從源頭上治理腐敗、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優化國民經濟結構、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選擇。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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