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混改風云
作者:郝慧慧(知本咨詢國企改革數據中心、國企產權交易研究員)
近年來,混合所有制改革企業數量快速增加,隨著以“混”促“改”的逐漸深化與細化,國有企業混改工程也逐步要進入以“改”見“效”的階段。
那么,如何對混改后的效果,對混改過程進行“回頭看”,2020年年底的山東,2021年年底的浙江,走在全國前列,分別發布了政策文件,清晰明確的告訴了如何去評價。
2020年12月31日,山東國資委發布了關于《省屬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評價工作實施辦法》(魯國資辦〔2020〕8號,以下簡稱“8號文”)的通知。
2021年12月,浙江國資委印發了關于《浙江省省屬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評價暫行辦法》(浙國資發〔2021〕14號,以下簡稱“14號文”)的通知。
這兩份文件的出臺,有利于混改企業形成“事前有數、事中有規、事后評估”的管理閉環,并及時跟蹤混改進展,加強混改協調,評估混改成效,進而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混改經驗。
今天,我就對這兩份走在全國前列的政策文件,進行對比分析,挖掘兩地區對國有企業進行混改后評估的異同點,進而為推動混改工作的國企朋友們提供幫助。
一、整體框架闡述
從整體框架內容看,山東8號文包括總則、后評價對象、后評價內容、后評價方法、后評價程序、后評價保障和要求、附則共7章,同時包括混改企業后評價主要參考指標和報告提綱兩個附件。
浙江14號文包括總則、評價對象、評價內容、評價步驟、工作紀律和附則共6章,同時也包括混改企業后評價主要參考指標和報告提綱兩個附件。
對比發現,雖然兩份文件從章節數量看,略有不同,但對于混改企業后評價涉及的核心模塊兩份文件均有涉獵,有“一脈相通”的感覺,但兩地區也有自己的特色,下面進行對比剖析。
二、異同點對比分析
通過對兩份文件進行仔細閱讀并分析總結概況后,我將從基本概念,后評價對象的范圍及其確定方法、內容、步驟流程、實施頻次及主體等方面,為大家剖析兩份文件的異同點。
對比發現,兩地區政策除了在后評價方法上一樣外,其他模塊在細節處均有自己的特色與創新點。
尤其在關鍵的后評價參考指標上,有明顯不同,山東地區可總結為“5+4”模型;浙江地區可總結為“4+4+3+1”模型。
另外,除上表中共性模塊內容外,浙江14號文比山東8號文在整體內容上還多了對評價指標的評估等級規范。
具體而言,14號文分別對單項維度確定評估等級和整體確定評估等級進行了規范,其中均包括“A-B-C-D-E”五個等級,需要特別說明的是E等級,文中提到,對于因混改過程不合規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給予E級評價,在省屬企業年度考評等級時予以扣分,并按照相關規范追究責任。
可見,國有企業在推動混改時,需要根除為混而混的觀念,更需要建立結果導向的責任感。 最后,進入新的一年,混合所有制改革也進入嶄新階段,相信未來會其他地區也會建立混改后評價政策體系,使國有企業混改工作形成閉環的政策支持,也祝廣大國企混改的業內人士能以山東和浙江為借鑒,運用好混改后評價工具,進一步推進混改工作的有效落實落地。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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