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產權轉讓項目的成交價格以披露的競價方式,在產權轉讓信息披露期滿后競價確定,交易產權轉讓項目的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8、因特殊情況不能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結算的交易價款,轉讓方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供轉讓行為批準單位的書面意見以及受讓方付款憑證。
9、產權轉讓導致國有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的,或者企業增資涉及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同時遵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以及證券監管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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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報經國務院同意,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肖亞慶
財政部部長 樓繼偉
2016年6月2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李曉芳 國資交易顧問 企業國資交易監管辦法 企業產權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