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規定的出臺,將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納入了監管范圍,清晰了監管邊界。同時,從股東所有者性質及所持股比等做出了明確規定,為實務判斷提供了清晰的指南依據。
第三 進一步明確了國有資產交易非公開協議轉讓的適用范圍和審批機關
32號令明確,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這一規定,實際上明確了國有資產交易以通過產權交易所公開轉讓為一般原則。
但在實務中,國有資產的重組整合如果都通過產權交易所公開進行,不僅增加了時間和流程成本,而且也增加了不確定性,為此,32號令對國有資產交易的非公開協議轉讓進行了例外規定。
符合以下情形的產權轉讓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一)涉及主業處
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二)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以下情形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一)因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需要,由特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參與增資;(二)因國家出資企業與特定投資方建立戰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體需要,由該投資方參與國家出資企業或其子企業增資。
以下情形經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一)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參與增資;(二)企業債權轉為股權;(三)企業原股東增資。
關于資產轉讓,如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
第四 統一了國有資產公開交易的實踐經驗要點
3號令施行12年以來,國有資產交易的法規政策環境、經濟周期、市場認知度、市場成熟度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本次32號令將一些符合市場化交易原則、有利于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有利于減少國有資產交易糾紛的實踐經驗要點,以法規的形式進行了明確。這些實踐經驗要點主要體現在以下9個方面:
1、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機制。產權轉讓應當由轉讓方按照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和形成書面決議;企業增資應當由增資企業按照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和形成書面決議。國有控股和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中國有股東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委派單位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單位。
2、轉讓方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征集受讓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3、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在信息披露前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國資監管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另有要求的外,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
4、產權轉讓,涉及參股權轉讓不宜單獨進行專項審計的,轉讓方應當取得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期年度審計報告。
5、產權轉讓項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的,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以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
6、對產權轉讓項目的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如產權交易機構與轉讓方意見不一致的,由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李曉芳 國資交易顧問 企業國資交易監管辦法 企業產權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