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個人名義,還能以合伙制企業、公司制企業、資產管理計劃等方式持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專家認為,但關鍵在于要抓住這類持股平臺的風險根源,不允許有其他任何的經營活動。
該專家進一步說明,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就明確提出“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2014年,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成立后,提出就全面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制定“1+N”系列文件,并將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問題納入“1+N”文件范圍。而2015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對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試點先行、穩妥有序推進等要求。眼下出臺《試點意見》,實為充分考量了整個國有企業改革的系統性需求之后,對員工持股改革的細化。其目的,一方面旨在激活國有經濟及其體制、機制,一方面則是守住底線,防止“越改越亂”。
也正是因此,《試點意見》規定,違反國有企業員工持股的規定,且未按要求整改的企業,將不開展試點工作。
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是重中之重。”前述專家稱。為此,《試點意見》給出了一系列防范措施。
其一,各級國資委必須嚴格根據試點條件,選擇中央企業、地方國有企業中少量企業作為試點。
其二,在關鍵環節中嚴格把關。增資擴股、出資新設將是改革的主要方式,其原則是不減少國有資本存量,且入股價格不低于資產評估值,國有股東、試點企業不得向員工承諾年度分紅或托底回購等。一旦企業破產重整和清算,所有股東均以出資額為限共擔風險。
其三,企業必須充分披露持股員工的范圍和比例以及入股價格、審計評估等信息,保障員工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對于關聯交易,更是由一級企業定期公開。
其四,持股人員必須在關鍵崗位工作,并對公司業績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業務骨干和經營管理骨干。國有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業集團內的員工持股企業輸送利益,對國有企業和本企業集團內員工持股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加強審計監督。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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