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科技公司通常采用員工持股的方式來吸引和留住人才,進一步增強員工對企業的歸屬感和企業凝聚力。員工持股是企業所有者與員工分享企業所有權與未來收益權的一種制度安排,其最終目的是使員工成為公司的股東,將勞動者與資本所有者締結成利益共同體。
員工持股平臺方式主要有三種:自然人直接持股、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有限合伙企業持股
員工直接持股:
優點:1、這種持股方式使員工成為與大股東法律地位平等的股東,對員工的激勵作用最大。2、稅負最低:分配股利時,與有限責任公司持股相比,自然人直接持股不需要重復征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免征增值稅。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缺點:1、對員工長期持股約束不足。部分高管在公司上市后即辭職,解禁后拋售全部全份套現。這違背了公司通過員工持股將公司長遠利益與員工利益捆綁、留住人才的初衷;
2、需要到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手續繁瑣。
3、若員工在企業向證監會上報材料后即辭職,公司大股東不能回購期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持股:
員工在持股平臺持股,由持股平臺持有公司的股份,也就是員工間接持有所服務的公司的股份。
這種持股方式保證了公司控制權的集中。大股東一般也是持股平臺的大股東。大股東只要在持股平臺持股達到三分之一,就擁有對平臺公司章程修改動議的否決權,這就足以保證持股平臺成為一致行動人了。這是一種對員工讓利不讓權的持股方式。
優點:1、上市前可以規避因持股員工流動對公司層面股權結構造成調整;
2、通過章程中進行特殊約定,上市后大股東可以有效控制其他股東股權的轉讓行為;
缺點:1、稅負最高:股權轉讓會造成在持股平臺層面和員工個人層面重復征稅,實際稅負率高達20.58~40.43%
2、所有股東只能同步轉讓股權。
有限合伙企業持股:
公司大股東作為持股平臺的普通合伙人(GP),執行合伙事務,擁有對平臺公司的決策權。員工作為有限合伙人(LP),不執行合伙事務,不擁有平臺公司的決策權。這樣,大股東就可以憑借較少的財產份額獲得對持股平臺的控制權。
優點:1、在公司需要股東做決策時操作更簡便,大多數決議只需要GP作出即可;
2、相比員工直接持股,上市前可以規避因持股員工流動對公司層面股權結構造成調整;
3、相比公司制企業稅收方面有優勢:合伙企業不需要征收企業所得稅;
4、公司實際控制人擔任唯一普通合伙人,可以少量的出資完全控制合伙企業;
5、通過合伙企業轉讓股權,所有合伙人只能同步轉讓;
缺點:1、目前國內合伙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仍不健全,實踐中,不同地區關于“先分后稅”的解釋、納稅時點等方面存在區別,未來面臨政策規范的風險。
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有限合伙企業持股對比:
1、登記注冊方面:
2、公司治理層面:
3、權力層面:
4、轉讓方面:
來源:潤德財稅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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