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中涉及常見稅務問題
對員工實施股權激勵,是很多企業為了擴大經營,調動員工積極性都會使用的法寶。但是,這其中涉及了哪些重要的稅務問題?如個人所得稅是否納稅,適用稅目,何時納稅,所得計算等問題。
主管部門為緩解納稅人沒有現金納稅的問題,早就給予分期遞延納稅的優惠。但是分期遞延納稅,只是緩解問題,沒有徹底解決問題。
自2016年9月1日執行的《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以下簡稱101號文)規定了更優惠的政策,根據101號文,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可實行徹底的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也就是說,員工在取得股權時,不履行納稅義務,實際轉讓股權時,才實際履行納稅納稅。以前是分期遞延納稅,在獲得股權時,就要繳納部分個稅。
不同持股方式的稅收政策
員工個人直接持股
在轉讓公司股權時,需要按照稅目“財產轉讓所得”以及20%的稅率,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的差額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過有限公司持股
持股公司在轉讓創業企業的股權時,需按照25%的稅率,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的差額,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若持股公司有以前年度法定可彌補的虧損,可以以差額先彌補虧損,有正數余額的,才繳納企業所得稅。
通過合伙企業持股
合伙企業通過轉讓創業企業的股權取得的所得,需并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被激勵員工按其在合伙企業中的份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表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來源:中美嘉倫管理咨詢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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