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證券法》,修訂后的《證券法》將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值得關注的是,新修訂的《證券法》之第十條,對于“公開發行”的認定情形作出重大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
骨干員工持股計劃及股權激勵是深化國企改革的重要舉措之一,有助于完善國有企業治理結構,搭建中長期產權激勵機制,建立起股東、企業和員工利益共享機制,充分激發企業動力活力。
2016年陸續出臺的《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16]133號,以下簡稱“133號文”)、《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財資[2016]4號,以下簡稱“4號文”),即是指導國有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股權激勵的綱領性文件,一批國企據此開展了相應的試點,并取得了顯著成效。
但“133號文”、“4號文”均未對參與持股的員工人數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對于員工人數較多的國有企業,若對關鍵技術人員、業務骨干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充分有效激勵,人數往往會超過200人。
而按照原《證券法》的口徑,對于員工持股計劃需“穿透計算”股東人數,這就與中國證監會關于IPO即“首次公開發行企業股東不得超過200人的上限”之規定存在沖突,從而導致實踐中為了符合證券監管規定,只能大幅壓縮參與持股計劃的人數,導致激勵范圍縮小、激勵效果不足。
針對上述問題,中國證監會在科創板上市規則等領域進行了一定的改革嘗試,根據《關于試點創新企業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和期權激勵的指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一)》,員工持股計劃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計算發行人股東人數時,合并按一名股東計算:
1、員工持股計劃遵循“閉環原則”,即員工持股計劃不在公司首次上市時轉讓股份,并承諾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個月的鎖定期。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鎖定期內,員工所持相關權益擬轉讓退出的,只能向員工持股計劃內員工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員工轉讓。鎖定期后,員工所持相關權益擬轉讓退出的,按照員工持股計劃章程或有關協議的約定處理。
2、員工持股計劃未按照“閉環原則”運行的,員工持股計劃應由公司員工持有,依法設立、規范運行,且已經在基金業協會依法依規備案。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在計算公司股東人數時,穿透計算持股計劃的權益持有人數。但對于非科創板上市企業是否參照適用上述規定,證監會并未明確規定。
本次新修訂的《證券法》,在更高的立法層面對“公開發行”認定標準進行了完善,明確規定“依法實施的員工持股計劃”可以突破“200人股東限制”,在肯定原有改革成果的基礎上將適用范圍擴展至所有依法實施的員工持股計劃,從而進一步掃清國有企業實施員工持股股權激勵等產權激勵的制度性障礙,這是鼓勵國有企業積極開展骨干員工持股試點、加速推進國企混改的又一項制度紅利。
來源:建信信托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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