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國資委官方網站互動交流板塊的留言問答,針對《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的有關問題,國資委給出回復如下:
問題留言
2016年8月2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下發《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16133號)。
現有某省屬國家出資企業下屬控股子公司于上述133號文生效實施前已經完成員工持股,且當時簽署協議約定,持股員工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F在鎖定期已滿,但因當時簽署的協議并未約定鎖定期滿之后持股員工向國有股東轉讓所持股份的轉讓價格,所以現在持股員工向國有股東轉讓所持股份時是否需要按照133號文規定“轉讓價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進行?
此外,因當時簽署的協議約定,鎖定期內持股員工如果發生退休、死亡、死亡的情形,可以繼續持有,或者由合法繼承人進行繼承,未約定鎖定期滿后如何處置,所以現在退休、死亡、死亡的持股員工是否可以繼續持有?還是需要按照133號文規定“持股員工因辭職、調離、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離開本公司的,應在12個月內將所持股份進行內部轉讓”處理?
該省屬國家出資企業下屬控股子公司并未被省國資委納入前述133號文中的“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
國資委回復
《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16】133號,簡稱133號文)提出,已按有關規定實施員工持股的企業,繼續規范實施。 根據這一規定,在133號文印發前已經實施員工持股的國有企業,凡符合《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08】139號)等員工持股政策規定、履行過相關審批程序的,可以繼續規范實施,不要求必須按照133號文重新調整。 企業也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充分借鑒133號文有關規定,對員工持股工作進行完善。
來源:國資管理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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