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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持股激勵
2019-04-23
2016年8月,國務院國資委印發《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下稱“《試點意見》”)的通知,提出員工持股要“堅持以崗定股、動態調整”,“避免持股固化僵化”,這為國企員工持股管理定調并指明方向。但是,員工持股動態調整這個新鮮事物,很多國企還很陌生。如何破解國企員工持股動態調整密碼?
管理機構要齊備
國企要做好員工持股工作,首先要配備管理機構。狹義的管理機構僅僅是指股權日常管理機構,廣義的管理機構還包括職工代表大會、董事會和股東會、日常管理機構以及輔助部門。
(一)職工代表大會
員工持股不是一項簡單的投資入股行為,員工出資、績效考核、股權收益分配等事關員工切身利益,有必要通過民主協商聽取員工對持股方案以及持股相關重大事項的意見。根據《試點意見》,“試點企業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充分聽取本企業職工對員工持股方案的意見”,因此職工代表大會有權對員工持股方案等涉及員工持股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并提出意見,這也是國企做出員工持股決定的前置程序。
(二)董事會和股東會
員工持股既然是企業的一項激勵約束機制,其制定和提出屬于董事會的職權。同時,員工持股又屬于公司增資擴股或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只有股東會才有權最終批準!对圏c意見》也明確要求,試點企業員工持股方案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進行審議。因此,員工持股方案等涉及員工持股的重大事項的內部決策機構為企業董事會和股東會,董事會制定和提出員工持股方案以及相關重大事項的議案,股東會最終審議批準。
需要指出的是,國企員工持股方案經股東會審議批準后,還需要履行國資監管程序:地方國企的員工持股方案需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同時抄報省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中央企業的員工持股方案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
(三)日常管理機構
《試點意見》吸取過去國企員工持股固化僵化的教訓,開創性地提出“以崗定股、動態調整”的要求,員工持股日常管理工作面臨新的挑戰。此外,為了便于統一管理,員工持股一般不直接交與員工個人管理,而是設立員工持股日常管理機構或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集中管理,這是做好持股管理工作的前提。
《試點意見》規定的員工持股方式包括員工個人直接持股以及公司制企業、合伙制企業、資產管理計劃等持股平臺持股,根據持股方式的不同,員工持股日常管理機構也不一樣,具體如下:
1.、員工個人直接持股
員工個人直接持股,可以通過持股人會議等形式選出員工持股代表,其他持股員工通過一致行動或投票權委托等方式,授權員工持股代表行使股東權利,維護持股員工合法權益。因此,員工個人直接持股的日常管理事宜由員工持股代表負責。如果持股員工人數較多,可以由持股人會議選出員工持股管理委員會作為日常管理機構,代表持股員工行使股東權利。
2.、公司制企業持股
員工通過公司制企業間接持有股權,公司制企業自身就是員工持股日常管理機構,并代表持股員工行使股東權利。公司制企業持股平臺應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持股員工可以選出董事組成董事會負責員工持股重大決策,董事會可以聘任經理層負責員工持股日常管理,持股員工可以選出監事組成監事會負責員工持股監督工作,上述機構協調運轉、有效制衡,可以保障員工持股的規范運作。
3、合伙制企業持股
員工通過合伙制企業間接持有股權,合伙制企業當然是員工持股日常管理機構,并代表持股員工行使股東權利。合伙制企業持股平臺主要以有限合伙企業為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根據《合伙企業法》,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即為執行事務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因此,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員工持股的日常管理。有限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是有限公司擔任,也可以是自然人擔任。如果持股平臺不止一個且執行事務合伙人分別由不同自然人擔任的,這些自然人可以通過執行事務合伙人會議來統籌管理員工持股工作。
4、資產管理計劃持股
員工通過資產管理計劃持股實際包括員工持股計劃和資產管理計劃兩部分內容:企業設立員工持股計劃并委托給專業資產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全額認購專業資產管理機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該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是企業股份。
資產管理計劃持股涉及的管理機構包括:
(1)持有人會議與管理委員會
員工持股計劃全體持有人成立持有人會議,持有人會議是員工持股計劃的權力機構,持有人會議行使如下職權:選舉和罷免管理委員會委員;審議員工持股計劃的變更、終止事項;審議員工持股計劃投資事項及資金解決方案;審議和修訂員工持股計劃管理辦法;授權管理委員會監督員工持股計劃的日常管理;授權管理委員會負責與資產管理機構的對接工作。
持有人會議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是持有人會議的常設機構,對持有人會議負責并行使如下職權:召集持有人會議,執行持有人會議的決議;代表全體持有人監督員工持股計劃的日常管理;代表全體持有人授權資產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權利;負責與資產管理機構的對接工作;管理員工持股計劃利益分配;負責員工持股計劃減持、份額轉讓、動態調整等事項。
(2)資產管理機構與托管機構
企業委托資產管理機構管理本企業員工持股計劃的,應當與資產管理機構、托管機構簽訂資產管理合同,資產管理機構作為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人負責管理和運用委托資產,資產托管機構作為托管人負責安全報關委托資產、辦理資金收付事宜、監督管理人投資行為。
5、輔助部門
國企員工持股作為企業重要的激勵約束制度,還需要人力資源部門、財務部門、績效考核部門等輔助部門參與其中,負責提供崗位和人才測評、財務管理、績效考核等結果,為“以崗定股、動態調整”提供支持和保障。
管理制度要健全
國企員工持股管理制度是對員工持股管理原則、管理辦法以及管理機構設置的規范,既是管理員工持股的依據,也是員工持股管理的工具。員工持股管理制度很重要: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制度管理就沒有約束,依法生效的員工持股管理制度具有強制性,企業、股東、持股員工都必須遵守。
建立健全員工持股管理制度是做好員工持股工作的關鍵,完善的員工持股管理制度可以保障員工持股工作有序化、規范化,保護持股員工合法權益。尤其是,完善的員工持股制度通過合理的設置權利義務責任,使持股員工能預測到自己的行為和努力的結果,激勵員工為企業發展全力以赴。
國企員工持股管理制度可以分為方案、規章以及協議等三部分,具體如下:
(一)方案
1、員工持股方案
根據《試點意見》,員工持股方案應對持股員工條件、持股比例、入股價格、出資方式、持股方式、股權分紅、股權管理、股權流轉及員工崗位變動調整股權等作出具體規定。
2、員工持股實施方案
員工持股實施方案是對員工持股方案的進一步細化和落地,主要內容包括員工持股目標、原則、持股員工條件和范圍、股份來源和額度、入股價格、資金來源和出資方式、持股方式、決策流程和管理機構、股權管理、實施步驟和時間安排、風險應對措施等。
(二)規章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基本準則和“憲章”,公司章程主要是對員工持股的方式、持股管理、員工入股、員工退股等作出原則性規定。
2、員工持股管理辦法
員工持股管理辦法是規范和約束員工持股工作的依據,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員工持股方案的制定、員工持股方案履行的程序、員工持股管理、員工持股權益處置、員工持股的變更與終止等。
(三)協議
員工持股應簽署協議并約定員工入股、退股、股權調整、違約金等條款,契約精神是員工持股管理要遵循的重要原則。
1、股東協議
股東協議是股東之間訂立的有關公司的資本結構、股權結構、公司治理結構以及股東權利義務等內容的協議,股東協議涉及員工持股的內容包括增量引入員工持股(增資擴股或出資新設)、員工持股方式、員工出資方式、股權分紅、員工退股等規定。
2、員工持股協議
以有限合伙企業持股平臺為例,員工持股協議由持股平臺普通合伙人、員工(持股平臺有限合伙人)、持股平臺、標的企業等合同主體簽署的關于員工持股權利義務的協議,協議內容包括持股資格、持股額度、限制性股權、入股價格、出資方式、股權分紅、股權處置、權利義務、持股變更或終止、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條款。
3、合伙協議
有限合伙企業持股平臺的合伙協議由全體合伙人簽署,主要包括總則、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合伙目的與合伙人資格、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合伙人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繳付期限、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合伙事務的執行、有限合伙人權利義務、入伙、退伙、出資額轉讓、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爭議解決等條款。
4、其他協議
其他協議主要是員工入股(入伙)、退股(退伙)等辦理工商變更時需要簽署的入伙協議、繳付出資確認書、退伙協議、出資份額轉讓協議等協議。
員工持股要進得來
《試點意見》支持關鍵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業務崗位人員持股,要求企業預留股權用于新引進人才。因此,為關鍵崗位員工和優秀人才創造持股條件,才能確保員工持股進得來。
(一)員工入股和增持條件
根據《試點意見》,員工持股不搞全員持股,只有在關鍵崗位工作并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干,才具備入股條件。
根據員工持股動態調整的要求,員工在崗位晉級或績效考核結果達到優秀標準的,具備增持條件。
(二)入股價格
根據《試點意見》,員工入股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每股凈資產評估值。如果國企在引入戰略投資人的同時引入員工持股,則“同股同價”,員工入股價格與戰略投資人的入股價格相同。
(三)出資方式
員工入股以貨幣出資,并按約定及時足額繳納出資。因此,企業應充分利用可以分期繳付出資的法律規定,合理延長出資繳付時間,不僅可以減輕員工出資壓力,員工還可以享受到企業發展帶來的溢價收益(企業價值與員工入股價格的差價),有效增加了員工持股的激勵效果。
員工持股要退得出
國企員工持股相比上市公司員工持股,員工所持股份的流動性較弱,員工持股鎖定期滿后股權流轉問題要重視,如果員工持股沒有配套完善的退出機制,將對員工入股和股權動態調整都會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員工持股應區分不同情形來設計員工股權退出機制,確保員工持股退得出。
(一)強制退股情形
根據《試點意見》,持股員工因辭職、調離、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離開企業的,應在12個月內將所持股份進行內部轉讓。
1、回購主體
考慮到員工持股的性質和目的,員工退股回購主體應僅限于持股平臺、普通合伙人以及指定的有限合伙人。如果出現上述主體不能履行回購義務的特殊情況時,可以由企業通過股份回購或定向減資方式實現員工退股。
2、回購價格
《試點意見》僅僅對國有股東回購員工持股的價格做出規定,即回購價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根據試點企業經驗,按照員工離開企業原因不同,回購價格也應有所區分:
(1)員工因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或嚴重損害企業利益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回購價格為員工原始出資金額,可以要求員工承擔違約金;
(2)因員工原因而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的,回購價格為員工原始出資金額;
(3)員工退休且不在公司任職、員工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員工身故以及因企業原因而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的,回購價格按照員工原始出資金額、企業凈資產和企業估值(最近一期股權融資估值或最近一次資產評估價值)孰高原則進行回購。
3、員工強制退股的效力
企業實施員工持股后,員工與企業之間在原有勞動關系基礎上,又產生了股權關系,這兩種法律關系受不同的法律規范調整:勞動關系受勞動法調整,而股權關系主要
受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民商事法律調整。因此,員工離開企業必須強制退股,并不違反公平原則,屬于平等民事主體間的約定,合法有效。
(二)協商退股情形
《試點意見》并未規定鎖定期屆滿后在職員工的股權如何流轉,而是要求“建立健全股權內部流轉機制”,切實解決在職員工合理地退股或減持股份的問題。
1、回購主體
既然是股權內部流轉,回購主體首先是持股平臺、普通合伙人以及指定的有限合伙人,其次是企業的股東。外部投資人(非股東)不具備作為回購主體的資格,不能收購員工股權。
2、回購價格
根據《試點意見》,員工股權“轉讓給持股平臺、符合條件的員工或非公有資本股東的,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因此,在員工協商退股或減持的情形下,與員工強制退股最大的區別在于回購價格,企業對員工強制退股的回購價格有嚴格規定,而協商退股的回購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
員工持股的動態調整
《試點意見》吸取以往國企員工持股“固化僵化”的教訓,對股權動態調整高度重視,提出“員工持股要體現愛崗敬業的導向,與崗位和業績緊密掛鉤”等要求。
股權動態調整,就是持續不斷地用股權激勵員工,通過一套縝密周詳、切實可行的股權調整體系,對員工股權進行再分配,將員工預期得到的股權和收益與崗位、業績緊密聯系在一起,促使每一個員工持續為公司創造價值的同時能分享收益。
現階段國企員工持股與之前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股權動態調整,讓員工持股動起來,使得員工股權分配與其崗位、業績相掛鉤,有利于員工持股向優秀員工傾斜,實現優秀員工與企業的深度捆綁,形成“價值共創、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激勵約束機制。
目前,國企普遍實行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國企實施員工持股后,“崗位股權”、“績效股權”這兩個陌生概念將逐漸為企業所用:“崗位股權”類似于崗位工資,主要根據員工所在崗位價值所分配的持股額度;“績效股權”類似于績效工資,是根據員工業績完成情況來動態調整的持股額度。今后,“崗位股權”、“績效股權”將和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一起,在國企激勵約束機制中發揮重要作用。
(一)“崗位股權”的動態調整
《試點意見》明確規定員工持股要“堅持以崗定股”。所謂“以崗定股”,就是根據各崗位的工作價值、工作強度、工作難度、工作技能、重要性等評估要素確定的崗位價值作為分配員工持股額度的依據。“以崗定股”具有股權分配相對公平、可操作性強、透明度高、方便績效考核等優點,通過進行科學的崗位分類和崗位價值評估,能客觀確定不同崗位股權額度分配標準和額度差距。
1、崗位晉級時的員工持股調整
員工崗位晉級后,自崗位晉級的次年開始,員工按照新崗位對應的崗位股權額度進行增持。以有限合伙企業持股平臺為例,通常由普通合伙人持有和管理預留股權池,普通合伙人可以通過出資份額轉讓方式實現員工增持。
2、崗位降級時的員工持股調整
員工崗位降級后,自崗位降級的次年開始,員工按照新崗位對應的崗位股權額度進行減持。以有限合伙企業持股平臺為例,普通合伙人可以通過出資份額回購方式實現員工減持。
(二)“績效股權”的動態調整
《試點意見》首次提出員工持股要與員工業績掛鉤,這就要求企業以對員工績效的有效考核為基礎,建立員工持股額度與考核結果相掛鉤的股權動態調整機制。
所謂績效考核,是針對企業員工所承擔的工作,采用科學的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對員工工作的實際效果及其對企業的貢獻或價值進行考核和評價。
績效考核是績效管理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冃Ч芾硎悄壳皣笾饕募罴s束制度,首先將企業戰略目標逐級分解到部門、崗位和個人,確定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目標,設計有效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最終通過績效考核評價來決定利益分配。企業通過績效管理,可以設定企業和員工發展目標,使員工向著企業期望的方向努力從而提高個人和企業績效;通過定期有效的績效考核評估,肯定成績指出不足,對企業目標達成有貢獻的員工進行獎勵,從而激發每個員工的積極性,努力實現企業目標。
當然,與利益不掛鉤的績效考核是沒有意義的,員工績效考核結果將與員工績效工資和績效股權分配息息相關,這將大大增加了績效考核的激勵效果。
1、績效考核結果
企業應按照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對持股員工進行年度考核,通?梢园芽冃Э己私Y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也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增加檔次,例如增加卓越、基本合格等檔次。
2、股權動態調整
(1)員工考核結果為卓越、優秀的,可以增持。以有限合伙企業持股平臺為例,普通合伙人可以通過出資份額轉讓方式實現員工增持。
(2)員工考核結果為良好、合格的,可以保持其持股額度不變。
(3)員工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可以減持。以有限合伙企業持股平臺為例,普通合伙人可以通過出資份額回購方式實現員工減持。
(三)員工持股合理流轉
“崗位股權”和“績效股權”的動態調整,都屬于企業發起主導的員工持股動態調整,但是員工也有股權流轉的需求,畢竟大部分員工持股企業可能不具備上市條件,員工不能通過上市來解決股權流轉問題。因此,企業應建立健全股權內部流轉機制,規范員工持股流轉秩序,為員工持股合理流轉提供內部交易平臺和配套條件,發布內部股權交易信息和成交結果,解決員工持股的后顧之憂。
(四)員工持股動態調整注意事項
1、保持股權吸引力是前提
企業股權對員工有足夠的吸引力,是開展員工持股動態調整的前提。員工持股屬于股權投資,企業股權對員工最大的吸引力來自企業上市后股權變現收益,其次是分紅所得。但是,股權投資有風險,員工持股也沒有例外,對于絕大部分沒有上市計劃的國企而言,員工持股能否實現穩定地高分紅,分紅收益率是否高于銀行貸款利率,是員工判斷企業股權吸引力的基本條件。畢竟,員工掏出真金白銀入股,如果股權分紅不夠支付貸款利息,股權激勵也就不復存在了。
2、解決股份來源是保障
企業沒有預留足夠的股份是不能持續進行員工持股動態調整的,只有建立預留股權池以解決股份來源,才能保障員工持股的正常開展,在員工具備增持條件時將股份轉讓給員工。
3、解決資金來源是關鍵
《試點意見》要求員工貨幣出資入股,并按約定及時足額繳納。因此解決員工資金來源是持續進行員工持股動態調整的關鍵,類似的,解決持股平臺或普通合伙人回購員工股權的資金來源也很重要,諸如持股平臺融資、加大分紅力度等可以不同程度上解決資金來源的問題。
4、認繳股權和實繳股權的調整不一樣
公司注冊資本實行的是認繳登記制,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因此,員工持股可以分期繳付出資,相應的員工股權細分為認繳股權和實繳股權,認繳股權是尚未繳付出資的股權,實繳股權是已經繳付出資的股權。在員工持股動態調整過程中,認繳股權的調整無需支付對價,而實繳股權的調整需要支付對價。
5、工商變更可以靈活處理
員工持股動態調整必然導致頻繁的員工股權變動,通常員工股權變動需要及時辦理工商變更手續,這會給員工股權動態調整帶來巨大的工作量。其實,按照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相關規定,公司股東依據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因此,員工持股如果做好股東名冊、合伙協議的管理登記工作,工商變更可以靈活處理,如定期辦理以減少工商變更工作量,由此產生的主要后果是:未經工商登記的股東或合伙人不得對抗第三人?紤]到持股平臺不得從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經營活動,上述風險可控。
鎖定持股要“靜靜”
國企員工持股動態調整并不是無條件的,在員工持股被鎖定的情況下,員工股權不能隨意動態調整,而是要靜靜。
(一)鎖定期內員工持股不得處置
根據《試點意見》,實施員工持股應設定不少于36個月的鎖定期。在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員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轉讓股份,并應承諾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個月的鎖定期。鎖定期滿后,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每年可轉讓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總數的25%。因此,在鎖定期內,員工持股(合伙企業出資份額)
不得以轉讓、質押等任何方式進行處置,不得用于償還債務。但是,持股員工因辭職、調離、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離開企業的,應按照員持股管理規定將所持股份進行內部轉讓,不受鎖定期的限制。
(二)崗位最低持股額度被鎖定時不得處置
國企員工持股的主要目標是有效實現企業與員工利益和風險綁定、強化內部激勵和完善公司治理,這注定了國企員工持股是一項長期激勵約束機制,在鎖定期屆滿后也不可能不受限制的自由流轉。但是,也不能完全限制員工股權的合理流轉,因此有必要建立崗位最低持股額度制度。所謂崗位最低持股額制度,就是規定企業每個崗位的員工最低持股額度,員工股權鎖定期屆滿后,在崗位最低持股額度范圍內的股權繼續鎖定、不得處置,超出最低持股額度的股權可以按照員工持股管理辦法在內部流轉。
(三)動(動態調整)靜(持股鎖定)之間要平衡
《試點意見》既要求員工持股堅持“動態調整”,又要“股權鎖定”,如何處理好動(動態調整)靜(股權鎖定)之間的關系,關系到員工持股能否真正起到激勵約束的效果。
1、員工股權被鎖定時不進行股權動態調整
員工持股動態調整的規定不能對抗持股鎖定的規定,員工股權被鎖定時不得處置,也無法通過股權動態調整來實現員工股權的減持和退股。
2、合理劃分鎖定股權和預留股權的比例
員工自取得股權之日起進入鎖定期,而預留股權沒有鎖定期的限制,可以根據員工崗位變化和績效考核結果來動態分配預留股權額度。因此,企業實施員工持股初期,應合理劃分鎖定股權和預留股權的比例,預留股權額度越大,實施股權動態調整的空間越大,員工持股的激勵和約束效果越強。
3、分離員工持股的所有權和分紅權
在員工持股被鎖定時,可以將員工持股的所有權和分紅權進行分離,在保持員工股權鎖定的情況下,根據員工崗位變化和績效考核結果來動態調整分紅權,也能起到較強的激勵和約束作用。
來源:朱昌明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