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對于非國有企業的激勵政策,屬于上市公司的,按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26號)執行;屬于非上市公司的,可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激勵政策,或自主決策。
二、激勵對象要求
10.如何理解《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簽訂勞動合同”的條件?
答:《辦法》的目的是為建立國有科技型企業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中長期激勵分配機制,調動本企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所以要求激勵對象必須是與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
11.重要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同時為企業職工代表監事,是否可進行股權或者分紅激勵?
答:《辦法》明確規定,“企業監事、獨立董事不得參與企業股權或者分紅激勵”?紤]到特定職務履職獨立性要求,重要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兼任企業職工代表監事的,不能納入激勵人員范圍。
12.對同一激勵對象可否實施多次、多種激勵?
答:根據《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同一激勵對象就同一職務科技成果或者產業化項目,企業只能采取一種激勵方式、給予一次激勵。對按照本辦法給予股權激勵的激勵對象,自本次股權激勵方案實施始,企業5年內不得再對其開展股權激勵。
三、激勵實施條件
13.股權或分紅激勵的前置條件有哪些?
答:根據《辦法》第六條規定,企業應建立規范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員工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經過中介機構依法審計,且激勵方案制定近3年未因財務、稅收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成立不滿3年的企業,以實際經營年限計算。近3年的財務指標要求如下:
注:假設企業制定2017年的激勵方案,近3年指2014-2016年。激勵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指2016年。
14.成立不滿3年的企業,可以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么?
答:為支持和鼓勵初創型國有科技型企業開展股權和分紅激勵,《辦法》放寬了實施激勵的時間限制。對成立不滿3年的企業,可采取股權出售、股權期權和項目收益分紅等激勵方式,相關指標以實際經營年限計算;但不得采取股權獎勵和崗位分紅的激勵方式。
15.對于轉制院所企業,《辦法》第六條“近3年”的指標是從轉制為企業時開始算還是從院所設立時開始算?
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深化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8號)有關要求,由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實施激勵時涉及的“近3年”指標是從轉制成為企業作為初始時點開始計算的。如果轉制為企業的時間不滿3年,按照《辦法》要求,不得采取股權獎勵和崗位分紅的激勵方式。
16.集團和子公司作為獨立公司法人均符合激勵條件,在實施激勵時,激勵所需財務指標是否能剔除各自的子公司?
答:《辦法》第二章實施條件中規定的財務指標,按經中介機構依法審計的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有關數據計算確認。集團公司或子公司在實施激勵時,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本企業合并財務報告,包括各自子公司的數據。
17.大、中、小、微型國有科技型企業是否均可依據《辦法》實施股權激勵?
答:根據《辦法》規定,股權激勵包括股權出售、股權獎勵和股權期權三種方式,大、中型國有科技型企業可以采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的激勵方式,不得采取股權期權的激勵方式。企業的類型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75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 國有科技型企業分紅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