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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20-07-13
《深圳市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20年版)》
(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中央、省和市關于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的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9號)精神,以管資本為主加快國資監管職能轉變,進一步加大授權放權力度,切實增強微觀主體活力,根據《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國資發改革〔2019〕52號)及《深圳市區域性國資國企綜合改革試驗實施方案》有關要求,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20年版)》(以下簡稱《清單》),現印發給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分類開展授權放權
《清單》結合企業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發展階段等企業改革發展實際,分別針對直管企業、“雙百企業”、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及上市公司相應明確了授權放權事項。同時,集團公司要對所屬企業同步開展授權放權,全面激發各層級企業活力。
二、加強行權能力建設
各直管企業要堅持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要夯實管理基礎,加強合規建設,強化風險管控,健全“六位一體”大監督體系,確保各項授權放權接得住、行得穩。
三、完善監督管理體系
市國資委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采取健全監管制度、統籌監督力量、嚴格責任追究、構建實時在線的綜合監管平臺等方式,確保該放的放權到位、該管的管住管好,實現授權與監管相結合、放活與管好相統一。
四、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市國資委將加強跟蹤督導,定期評估授權放權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采取擴大、調整或收回等措施動態調整授權放權事項。
請各直管企業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工作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市國資委。
深圳市國資委
2020年6月
深圳市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
(2020年版)
一、對直管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
1、授權董事會決定在年度投資計劃的投資規模內,將主業范圍內的計劃外新增投資項目與計劃內主業投資項目進行據實調整。相關投資項目應符合負面清單管理要求。
2、授權董事會決定主業范圍內的計劃外新增投資項目,由企業自行調整年度投資計劃。
3、授權直管企業決定或批準集團總部及所屬企業之間的協議增資事項。
4、直管企業及所屬企業所持有的國有產權變動,由直管企業決定或批準(涉及主業范圍內的控股權變動事項、承擔重大專項任務或對市屬國資國企戰略布局有重要意義的企業國有產權變動事項除外)。
5、授權直管企業審核所屬企業的產權登記信息。
6、授權直管企業對除國資委直接委托評估機構以外的資產評估項目進行備案。
7、直管企業決定國有參股非上市企業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事項。
8、直管企業審批國有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團內部的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事項。
9、直管企業審批國有參股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公開征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事項。
10、直管企業審批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事項。
11、直管企業審批未觸及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事項。
12、直管企業審批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一定比例或數量范圍內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項,同時應符合國有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13、直管企業審批未導致國有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開征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事項。
14、授權直管企業決定公司發行短期債券、中長期票據。對于直管企業發行的中長期債券,國資委僅審批發債額度,在額度范圍內的發債不審批。
15、直管企業決定與借款費用、股份支付、應付債券等會計事項相關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
16、直管企業合理確定公司擔保規模,制定擔保風險防范措施,決定集團內部擔保事項。除國資委批準外,不得向無產權關系的企業進行擔保。
17、直管企業制定債務風險管理制度,合理安排長短期負債比重,強化對所屬企業的資產負債約束,建立債務風險動態監測和預警機制。
18、直管企業決定公司及所屬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
19、支持直管企業所屬企業整體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制度,可以采取多種方式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
20、授權已建立完善薪酬總額決定機制的商業類和部分符合條件的功能類直管企業實行薪酬總額預算備案制管理。
21、直管企業審批所屬企業長效激勵約束方案。
22、直管企業集團年金總體方案報國資委事后備案,直管企業審批所屬企業制定的具體年金實施方案。
23、支持直管企業在符合條件的所屬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長效激勵,激勵的實際收益水平與價值貢獻、市場對標相銜接。
24、直管企業董事會審議高管人員薪酬分配事項。
25、直管企業董事會審議高管人員考核辦法,對高管人員進行考核評價。
26、授權行業周期性特征明顯、經濟效益年度間波動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直管企業,薪酬總額預算可以探索按周期進行管理,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周期內的薪酬總額增長應當符合薪酬與效益聯動的要求。
27、直管企業決定集團總部組織架構調整。
28、支持直管企業所屬商業類企業按照市場化選聘、契約化管理、差異化薪酬、市場化退出的原則,采取公開招聘、市場尋聘、內部轉聘等方式開展經營班子整體市場化選聘。
二、對“雙百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
29、授權特發集團董事會審批所屬市場化新設企業管理層和核心骨干持股的總體方案。
三、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授權放權事項
30、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按照國有產權管理規定決定或批準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之間的非上市企業產權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非公開協議增資、產權置換等事項。
31、授權董事會審批所屬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等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類企業的跟投事項,有關事項的開展情況按年度報國資委備案。
32、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探索更加靈活高效的薪酬總額管理方式。
四、對上市公司的授權放權事項
33、將直管企業權限范圍內的國有產權公開交易事項決策權限下放至非直管上市公司。
34、授權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報國資委同意,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后實施。
來源:深圳國資委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