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資產處置監督工作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三十四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外,地方行政單位應當實行資產處置內部公示制度。
第三十五條 資產處置過程中,存在下列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經批準擅自處置的;
(二)在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人為造成資產損失的;
(三)對已獲準處置資產不進行處置,繼續留用的;
(四)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資產處置收入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列為行政編制并接受財政撥款的社會團體依照本辦法執行。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地方行政單位在建工程、罰沒資產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及上級財政部門有關資產處置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政單位資產處置管理制度,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財行[2014]228號 國有資產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