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產權交易中,產權經紀機構在產權交易的委托代理中須承擔以下職責:
1. 核實、審驗材料
代理轉讓方的產權經紀機構應當對其代理的產權轉讓信息發布事項進行盡職調查,并對轉讓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規性進行核實,一般應包括:
(1)所披露的信息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遺漏、虛假記載或誤導性陳述;
(2)信息發布的內容與相關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3)信息發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規范性問題,是否符合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有關規定。
代理意向受讓方的產權經紀機構應當對意向受讓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規性進行核實。
2.項目推介
代理轉讓方的產權經紀機構要積極推介產權出讓項目,真實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充分揭示項目投資價值;代理意向受讓方的產權經紀機構要為意向受讓方提供咨詢和策劃,幫助意向受讓方成功受讓。
2. 維護產權交易秩序
產權經紀機構在執業活動中有義務告知委托主體相應的市場規則,并在遵守交易規則和執業規范的前提下,維護其委托方的利益。如果產權經紀機構只追求委托主體利益而不顧市場規則的約束,也將承擔相應的違規責任;如果產權經紀機構送交易所審核的材料不符合規則規定,產權經紀機構也要對自己疏于核實的行為承擔責任。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產權交易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