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錦說,現在董事長仍由上級單位任命,總經理提名后不被任命的情況可能鮮有發生。但隨著公司制度的完善,股權多元化,這樣的情況一定會出現。例如混改后的中國聯通,8個董事中有4個來自民營企業,如果一半以上的董事不同意總經理提名,任命就通不過。
“公司制改革要避免成為‘翻牌公司’,公司治理結構的運行要力戒‘形式主義’,董事會應致力于成為‘戰略董事會’而避免成為‘程序董事會’。”戚聿東說,改革的方向是深入貫徹《公司法》,不折不扣落實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各自職權,實質化運行,規范化運作。
在實際操作層面上,祝波善建議,提名權、選聘權應該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留在董事會,即總經理的提名權也應交給董事會?紤]到央企國資的性質,他建議,總經理由董事會選聘,報國資委資格審查。
政企分開有待進一步深化
戚聿東認為,比起直接任命,提名制無疑意味著進步,但這并未完全破解公司治理的根本癥結和主要矛盾。
戚聿東說,董事會改革目前還不能說取得了完全成功。一是目前董事長仍由國資委直接任命,按照《公司法》賦予董事會的權利,董事會的職權還沒有到位。二是董事會內部治理機制建設仍任重道遠,如董事會議程規則、董事會專業委員會運行、董事會決策質量及追責機制、董事會決策職能與經理層執行職能的具體劃分等,仍存不少問題。
祝波善指出,此舉尚未觸及到國企改革的深層次問題。他認為,根本問題是國資委監管體系的改變。具體說來,就是國資委和董事會權限邊界的重新劃分。“董事會需要擁有的權力,不光是班子的選聘權,還有經營決策上的一些權力,這些都還沒有明確。”
李錦也認為,此次國資委將總經理任命權下放至董事會,但國企改革的焦點問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開,并不能靠這一舉措就實現。這一步更多的是象征意義。
祝波善強調,盡管目前改革還沒有完成,但不能單純指責國資委不放權。問題的根本在于國有企業所有者缺位。他認為,有些權利應該留在董事會,而不是國資委。要根本解決這一問題,還是要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的要求,建立國有資產投資和運營平臺。
戚聿東說,關于授權經營的討論在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達到頂峰,主要是討論向誰授權的問題——誰得到授權,誰就是“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當時主要有部門總公司和大型企業集團兩類。其后相當長時期內不再提這一概念,實踐上也基本銷聲匿跡。2013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文件重提這件事,國務院2015形成比較具體的改革方案,提出主要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形式實現。
戚聿東指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如何運作,理論上尚未有太多研究成果,實踐上尚待嘗試。
文章摘自2018年2月12日《中國青年報》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國資委再放權 中國聯通混改